在刑事辩护中,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能否相互切换,是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比如,被告人一开始认罪,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后来突然醒悟表示不认罪,此时律师能否转为无罪辩护?大家或许都遇到过类似情况,这就需要探讨两种辩护方式是否可以转换、如何转换,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或应当转换。毕竟,辩护的目的是实现被告人利益最大化。
在我看来,有两种情况可以考虑切换辩护方向。第一种是证据发生变化。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并非一成不变,公诉人可能通过退查补充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辩护人或家属也可能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当证据发生变化时,辩护方向就可能需要调整,无论是从无罪辩护转为罪轻辩护,还是从罪轻辩护转为无罪辩护。
我们曾代理过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在监委阶段因各种原因认了罪,后来会见时却向我说明,事情并非笔录所记载的那样。他是向商人借钱,且一直有还款意愿,只是对方以自身官司为由多次推脱。但行贿人的笔录称钱是送给被告人的,从未想过要回,被告人在监委的笔录也被迫承认没想过还款,这就形成了“以借为名”的争议,这类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起初,被告人因经历留置,想老老实实认罪争取轻判,但后来其妻子在家中找到一部备用手机,我们将手机送至技术店恢复数据,竟发现了关键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被告人多次主动提出还款并询问利息,还让对方提供卡号,而对方多次推脱,内容与被告人所述完全一致。这一客观证据无法修改,我们还进行了公证并提交给公诉机关,最终该笔款项未被移送起诉。显然,在证据发生如此重要变化的情况下,从罪轻辩护转为无罪辩护是合理且必要的,否则便是对律师职业的不负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整体形势发生变化。我们遇到过不止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人被羁押,开庭前或第一次开庭后,合议庭到看守所提审,告知被告人若认罪,可办理取保并保证判缓刑,询问其是否同意。被告人提出要见律师沟通,法官便通知律师会见。这种情况下,律师需以被告人的意愿为准。如果被告人表示在看守所实在受不了,愿意接受缓刑,那么辩护方向就可以从无罪辩护转为罪轻辩护,但前提是要签订明确可适用缓刑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见,当整体形势发生变化时,辩护方向也可以相应调整。
总之,辩护策略的制定与调整并非一成不变,核心是围绕被告人利益最大化这一基本原则,根据证据变化和形势变化灵活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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