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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改装走私冻品

男子钱没赚到还获刑

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判处被告人郑某勇

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处罚金6000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间,被告人郑某勇明知虞某平(另案处理)欲走私冻品牟利,仍帮助虞某平寻找运输所用的船舶。此后,被告人郑某勇以20000元的价格租赁一艘渔船,并在虞某平安排下将该渔船送至浙江省某船舶修造厂进行改装,同时陪同虞某平等人到福鼎市租借船员证书。

同年11月,被告人郑某勇与虞某平安排的几人一同驾驶该渔船出海接驳冻品,并在途中利用卫星电话与上家联系。接驳冻品后,虞某平组织人员驾驶泡沫船从该渔船转运部分冻品上岸并交由货主运走,剩余部分冻品因潮水原因未能转运。后虞某平等人决定将渔船上剩余冻品予以转卖给他人,并组织人员将冻品搬运至岸上,后在等待买家安排的车辆装运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郑某勇等人则驾驶渔船离开。

经检验、认定,被查获的冻品为美国鸡爪,净重6640.54KG,不属于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价值共计34530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郑某勇伙同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判决:判处被告人郑某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福鼎市融媒体中心

文:福鼎法院 廖梦旖

编辑:颜欢媛

审核:汪晶晶

监制:黄益升

总监制:王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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