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
基本案情
被告周某某驾驶被告某公运公司所有的客车倒车时撞倒马某,致其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无事故责任。原告马某经医院治疗确诊“腰部损伤”并发现“腰4/5椎间盘膨出并脱出”病变。
案件审理期间,经鉴定:马某“腰4/5椎间盘膨出并脱出、变性伴左侧侧隐窝狭窄”与本案交通事故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建议为轻微原因。”被告某公运公司、某保险公司据此均认为,原告的损失由自身原因疾病导致,故二被告按轻微原因比例只承担10%-20%的医疗费用。
马某自身腰椎疾病能否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案件承办法官在对案情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围绕争议焦点,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到类似案例,发现入库案例的办案思路及方法可应用到本案。
入库案例的裁判要旨明确:“因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不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系原告马某被被告周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倒所致,事故责任认定原告马某无责任,故马某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并无过错。虽然原告马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特殊体质不能被理解为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因此原告马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在本案中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因其个人体质状况对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
法院最终驳回了二被告的抗辩理由,依法支持了原告马某的合理诉求。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同时二被告在第一时间与承办法官沟通,并于判决生效前主动履行,原告马某如期拿到被告赔付的款项,该案最终案结事了,圆满解决。
本案应用入库案例办案思路,开展“穿透式”释法说理,通过案例检索统一裁判尺度,借助入库案例增强释明说服力,引导当事人明晰、认同法院裁判规则,解“法结”化“心结”,构建了“检索-参照-释明-服判”的审判效能闭环,让生效判决落地有声。
供稿:审管办 石慧
签发:朱丽娜
编辑:固法融媒体工作室
审核:朱丽娜 杨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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