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9:盗窃罪,金额14余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9: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481刑初63号
涉案金额:144913.63元
从轻减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从重情节:累犯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拘留日期:2024.11.9
裁判日期:2025.03.06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1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李**用木棍堵住武安市阳邑镇南西井村申某叶家大门门锁,翻墙进入家中,盗窃现金101000元、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个金手镯、一枚金戒指及一部红米K60pro手机,后将金戒指卖掉,部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格为43913.63元。
李**盗窃现金及物品数额为144913.6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物及部分赃款提取并发还被害人申某叶。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并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当庭出示的证据及量刑均无异议。
辩护人游利清主要提出,被告人李**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游利清主要提出被告人李**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被告人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申某叶20388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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