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开庭,宁远喜首先综合辩护人观点反驳了诉讼代理人昨日的意见。
宁远喜质证意见:
综合意见:
1.不认可将第四、第五组中梅县公安侦查取得的证据作为本案证据,改变管辖后应当独立侦查,不应依赖之前的违法证据。应将原一审、二审所有有罪证据冻结,以体现顺德司法机关独立侦查、审判,体现改变管辖的意义。
2.该两组证据大量出示了关于温惠的自书、笔录及其“自杀式”有罪供述,庭前会议未决定排除,是对真相的扭曲,温惠的有罪供述是为了指证其做出的伪证,应当全部排除。
具体质证意见:
1.情况说明能够确认宝新能源2013年做出退出房地产市场的战略决策,证明其处置案涉房产符合公司战略及董事会决议,不能证明其职务侵占。
2.公司内控管理规定证明丁珍珍制作“房屋租赁台账”并最终报叶华能决定符合流程。案涉房产虽有使用价值,但并不属于生产类设备,流程未规定应由哪个部门估值,不需要到市场比价,因此不适用处置固定资产相关流程。且当时财务人员均参与董事会年报审议,清楚交易信息,若认为该交易不合理应当提出异议,但无人提出。
3.宝新能源称未发现案涉房产买卖合同审批文件,系因已被事先处理,且办案人员没有调取相关财务资料充分查明,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系叶华能决策。且宝新能源从未严格按照内控手册执行,公章用印流程也未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形同虚设,其未透露自己身份只是想规避关联交易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4.关于公司年报等证据,证明2013年公司净资产45.86亿元,按照章程规定其有权直接处置案涉房产,也能证明2013年宝新能源退出房地产战略,注销了地产子公司,处置了山水城项目土地以及案涉房产。
5.2014年半年报系距离案发最近的年报,应重点关注,其中多处显示案涉房地产转让价格、客户名单、资产价值等信息,董监高成员全都知情却无人提出异议。该交易不构成重大事项,年报中无需对所有事项披露过多详细信息,因此所有人均一定知晓该交易,其已充分对内、对外公开,不存在任何隐瞒。
6.刘沣证言仅部分属实,他作为董秘有职责关注关联交易等违规事项,却未提出过异议,他关于财报中无法看出宝新能源向大中公司出售房产的说法不实。年报经过财务编制、外部独立审计、董事会审议、问询、媒体披露等多层次、多环节,完全公开透明,其无利用职务便利低价转让的可能,否则早就被质询,说明价格公允、不存在关联交易。
7.陈志红证言相对客观,但无证据证明其亲口交代或签署用印申请表签署案涉房产买卖合同,陈志红做笔录时必定有恐惧情绪,所以笔录中称案发后才得知案涉房产卖给谁、售价多少的说法不实。
8.郭小燕编制报表、提交审计等陈述属实,可以证明案涉房产交易过程公开透明、各方均无异议,不能证明其有侵占行为。
9.关于2014年半年报、年报,案涉房产交易不属于重大事项,不需要在年报中单独披露,无需董事会讨论,但不代表其跳过了董事会。报表中有十几处显示该房产转让的信息,过程公开透明,当时无人提出质疑,因此其无刻意隐瞒、无侵占行为,不能作为有罪证据。
10.关于国税局出具的山水城项目未低于计税价转让的情况说明,与本案无逻辑关联,同处土地价值最高达200万元/亩,山水城项目转让价仅为90万元/亩,因此虽然未低于计税价,但依然属于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当时转让地产势在必行,虽然即使低价处理也仍有获利。
11.关于其侦查阶段笔录及自书材料,均系在侦查过程被严重污染、其遭受迫害情况下做出,无参考价值,应当全部排除,无质证、回应必要。其供述及辩解以本案改变管辖后庭前会议及庭审中的陈述、自书材料为准。其之前隐瞒大中公司实情系在特定环境下的表达,庭审中已承认大中公司由其实控。
12.关于梅县公安就笔录时间、签名问题出具的情况说明,其认为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温惠相关笔录应当作废,且说明温惠的有罪供述同样可能被篡改,应当排除。
13.关于温惠手写家书,其中“请叶主席原谅我,帮我争取宽大处理、争取取保候 审”相关陈述系温惠配合公安做出,不能证明温惠未被诱骗。
14.关于温惠手写悔过书,其中“请司法机关视我态度宽大处理,给我弥补损失的机会,让我重回工作岗位”相关陈述不是温惠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证明未被诱骗。
15.关于温惠手写家信,其中“再次向叶主席道歉,请原谅我,请叶主席出面协调”相关陈述证明本案系官商勾结炮制,系温惠在恢复自由的迫切愿望下做出。
16.其关于案涉房产1500万元售价形成过程的陈述非亲身经历,朱春萌提供的“房屋租赁台账”无其字迹、非其所写,也从未见过, 相关信息来自于原一审、律师会见以及自己猜测,真实情况以温惠说法为准。
17.关于温惠有罪供述,系梅县公安滥用权力构陷,对温惠非法讯问,温惠前后供述有重大不同,应当查明。温惠关于“1500万元价格由叶华能决定”的供述应当采信,但温惠做出的对其不利陈述均系“自杀式”认罪的不实指控、伪证,温惠的有罪供述不合法、不真实,应当排除,系温惠被诱骗、刑讯逼供、利益交换做出,温惠对其不利陈述令其痛心疾首。
此时,距离18:30休庭仅剩几分钟,温惠突然举手,称:
我的笔录自己还没质证,宁远喜先发言不合适,应当我先质证。
宁远喜马上回应:
对温惠有罪供述不认可,应当排除。明天由温惠先质证,我视情况补充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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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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