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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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活动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屡见不鲜,然而,这其中可能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引发越权担保纠纷。

那么,如果担保人无异议,法院还应否审查债权人是否尽到审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信托公司诉某建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即使担保人未对担保合同效力提出异议,法院仍需主动审查债权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裁判观点简析

在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案件中,即便担保人公司不提异议、不上庭、不抗辩,法院也必须主动审查债权人的合理审查义务。

这不是当事人可以自由放弃、妥协的权利,而是法院的法定职责。审查的核心,是判断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是否属于善意相对人

法院为什么应主动审查?关乎公共利益与内部治理1. 防止掏空公司,保护中小股东与债权人

公司对外担保,属于重大经营事项,不是法定代表人、个别股东随便签字就能生效。随意担保会掏空公司资产,损害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影响交易安全。

2. 法律强制性规定,不适用“不告不理”

这类审查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事项,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哪怕担保人自愿承担责任、放弃抗辩,法院也必须依法核查,不能放任无效担保合法化。

3. 善意是担保生效的核心前提

根据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公司对外担保,只有债权人善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担保合同才对公司生效;未尽审查义务,属于非善意,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关键例外:这些情况无需审查决议

以下特殊情形,即使没有公司决议,担保也有效,法院不再审查:

  1. 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作出担保决定
  2. 担保公司是以担保为业的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
  3.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4. 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无需决议,且全体股东明知
  5. 担保合同经全体股东签字同意

周军律师提醒,公司担保,决议是底线,审查是关键。担保人弃权不代表合规,法院主动审查,守住法律底线。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前,务必索要并留存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做好形式审查,保留全套证据,避免担保无效。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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