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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出台,其中第十九条被很多自媒体解读为社保新规,称中小企业餐馆个体户都必须要给员工缴纳社保了,签无需缴纳社保的承诺书无用了,到时不但需要补缴社保,承担滞纳金,还需给员工经济补偿。
所有关于新规的说法,其实大部分是为了博眼球,为了流量,是不专业的。
给员工缴纳社保不论是《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还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都明确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绝对不是2025年9月1日起才开始要求缴纳。
这里的用人单位不仅仅是常规意义上的企业,也包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社会保险法释义》对于用人单位的解释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对应,是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一方,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根据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条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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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非要勉强说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是新规,最主要的是统一了以下司法裁判的口径。
第一是在第十九条没出台之前,关于劳动者签订了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承诺书,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离职,各地区没有统一的裁判口径。
北京地区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双方均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在江苏、上海、浙江、广东、山东等地区,会因为劳动者违背诚信原则,不支持此种情况下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
此次第十九条,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统一了全国司法裁判口径,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点,第十九条同时明确: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个社保补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的追偿方式一般是诉劳动者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此次是直接明确了劳动者必须要返还这部分费用。
预计不少用人单位会在薪资结构上做文章,加上工资条签字确认等方式,一旦签订了无需缴纳社保的承诺书的劳动者反悔,要求补缴社保,要求经济补偿,就需要返回这部分补贴。
在一家企业工作时间短问题不大,可能只有几万元。如果司龄十多年,这部分可能需要十几万。
这个钱可是需要劳动者真金白银掏出来的,另外还需要承担社保补缴中的个人部分,还有可能涉及到社保补缴滞纳金的分摊。
到时拿到的那点经济补偿是否够支付这些费用,还真不好说。
我个人理解,第十九条对于促进劳动者社保等基础保障来讲,肯定是好的。如果仅仅从钱的角度,是否真的有利,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相当于头上悬了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什么时候掉下,不知道。
这种不确定性才是让人最煎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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