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作为管理社会秩序的一线执法机关,接收公民的举报是工作常态。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妥善保管举报信息,甚至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信息,可能导致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直接的矛盾对立,更有甚者引发社会恶性事件。那么,公安机关泄露举报人信息是否违法?应当受到什么法律规制?律师认为,派出所泄露举报人信息应当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性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应受行政处罚的情形(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人,不管是故意或者过失,显然都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实施主要依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二、应受刑事处罚的情形(一)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情形如果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损害国家声誉等情形,具体依据最高检2006年发布的立案标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警务人员为合同制辅助人员,根据最高检规定,合同制警务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警务人员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情形当前基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举报人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但是参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42条,明确规定举报材料是在检察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因此,可以将举报信认定属于国家秘密。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泄露国家秘密的数量,如故意犯罪以泄露三份以上国家秘密级文件为标准,过失犯罪以泄露四份以上国家秘密级文件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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