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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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报告涉嫌数据造假隐瞒炸礁影响#【“诉讼权”成白海豚保护的难关】李孟超说,保护白海豚的公益诉讼过程中,不仅要面临立案超期的问题,也存在着没有“诉讼权”的难关。在泉州围头湾这片白海豚事实的栖息地位置,除了正在进行的11号、12号泊位工程外,还有另一个名为“围头湾石井航道二期”的工程,也在进行炸礁。根据中国海事局航行通告,围头湾石井航道二期工程要从今年7月9日至8月15日持续炸礁一个多月。在此之前,该项目还在今年的4月至6月发布过炸礁公告。“白海豚的繁殖高峰期是每年的3月到9月,他们的炸礁正处于繁殖期,对白海豚的影响会更加严重。”温子莹说,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曾在2015年对“围头湾航道二期”工程项目的环评批复中,明确提出:“炸礁施工应避开白海豚繁殖期和频繁活动期”。8月15日,记者联系了负责“围头湾航道二期”建设的泉州市港口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称,今年4月他们确实发布了炸礁公告,但因炸礁船先去了临近泊位项目施工,影响了航道二期的施工计划,所以并未实施炸礁作业。该工作人员称,航道二期水下爆破施工前,驱赶船360°观测周围海域白海豚出没情况,在观测的同时,采用声学驱赶的方式对周围可能存在的或已经发现的白海豚进行驱离,驱离范围至少2550米。观测、驱离作业时,炸礁船随时做好中止爆破的准备,在观测驱赶船发出可以起爆指令后再起爆,以保证白海豚的安全。此外,项目还会对每日爆破作业时间、强度进行限制,以减少冲击对白海豚的影响。对于为何没有按照环评批复中要求的避开繁殖期炸礁?该工作人员称,项目是按照要求完成的相关审批流程,海上项目现场要受天气影响。围头湾航道二期工程的炸礁行为,自然之友也曾想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解决,“但11号、12号泊位工程因是连接陆地的施工项目,我们作为环保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但针对在滩涂之外的海域中的航道二期工程,我们没有诉讼的资格。”李孟超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航道二期项目对白海豚栖息地和生命安全造成破坏和威胁的行为,只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才有诉讼权。”李孟超说,“看着航道二期的炸礁,我们只能干着急。”曾被叫停的围头湾11号、12号泊位项目是何时开始复工的?目前复工是已经做好了白海豚的保护工作吗?围头湾航道二期的炸礁时间处于白海豚繁殖期,与环评批复要求相悖,为何没有被叫停?关于这些问题,8月15日,津云记者联系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记者将问题陈述后,按照工作人员要求向该单位发送了采访函,截至发稿前,记者尚未接到回复。(津云新闻记者 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