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图书馆判决证据不公

康强武汉大学

司法鉴定单位只有被告方单方面组织提供,

没有双方共同同意。

被告证据不充分,

只有事发以后的病历,

三个月,还是多少天以后。

未能排除皮肤病就是太监。

肖同学尽管有皮肤病,

肯定他有性能力。

有没有微物证侦查。

不能证明皮肤病就不能结婚,

不能生孩子。

绕痒三寸是肯定的,

只是隔着五分裤。

没有裸露三寸。

没有考虑桌子是遮挡物,

摇桌子指向唯一,

视觉传达,

安全距离,

指向唯一。

三寸饶痒痒,

承认过是下流动作。

硕鼠偷窥指向唯一。

无论怎么看都是侵权,

都不会驳回赔偿要求。

一百万。

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被原告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