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图书馆判决证据不公
康强武汉大学
司法鉴定单位只有被告方单方面组织提供,
没有双方共同同意。
被告证据不充分,
只有事发以后的病历,
三个月,还是多少天以后。
未能排除皮肤病就是太监。
肖同学尽管有皮肤病,
肯定他有性能力。
有没有微物证侦查。
不能证明皮肤病就不能结婚,
不能生孩子。
绕痒三寸是肯定的,
只是隔着五分裤。
没有裸露三寸。
没有考虑桌子是遮挡物,
摇桌子指向唯一,
视觉传达,
安全距离,
指向唯一。
三寸饶痒痒,
承认过是下流动作。
硕鼠偷窥指向唯一。
无论怎么看都是侵权,
都不会驳回赔偿要求。
一百万。
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被原告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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