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首次发布生态环境司法十大创新机制。深圳法院推行的“生态环境修复公益基金机制”入选,该机制依托深圳在全国率先制定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专门地方性法规,确保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规范化运行。

据介绍,2020年10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正式实施,率先在全国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法规。2021年5月,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基金(以下简称“生态公益基金”)正式设立,实行慈善信托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和社会捐赠。生态公益基金的设立,是深圳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的一项重大突破,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修复提供了资金保障,并形成了有效的生态环境修复运行机制。

截至2025年3月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基金接收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及社会各界爱心捐赠收入共计1475.76万元,支出共计324.47万元,为生态环境修复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相关费用开支提供了资金保障。2023年市中级法院向有关单位发函,推动坪山138工业区废弃废水站危险废物应急清理处置项目顺利完工,避免长期应急管理造成的资源和资金持续损耗。修复运行机制的创新经验获得广泛认可,2023年11月,深圳法院生态环境案件办理机制创新再次被列入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被国家七部委联合发文向全国推广。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吴灵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