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笔者以【辽宁锦州港煤炭码头一期工程8座筒仓疑“肢解违法分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谁担责】为标题,披露了锦州港煤炭码头一期工程8座筒仓存在质量问题一文。
大致阐述了,2015年4月份,发包人中电投锦州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建公司),签订了《锦州港煤炭码头一期工程SG-10标段(筒仓)施工合同》。
2015年7月份中能建公司违反总包合同,将该项目8个“筒仓仓体”工程项目肢解分包给了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约定缺陷责任期为一年,投入使用几年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8座筒仓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间距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将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至大连海事法院,诉请被告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修复费用共计39301977.47元。
8座筒仓存在质量问题的信息源,来自总包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书,明确载明8座筒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这不得不说是一家“有担当”的国有企业。
据查,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49年,现法定代表人为赵志勇,100%持股人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而该公司100%持股人为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背后持股人分别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所承接,有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锦州港煤炭码头一期8座筒仓,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而该工程在2015年施工建设,按照合同约定早已过了缺陷责任期,多年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身为原告,将施工方河南国人公司推上被告席承担修复费用高达3900多万元,显然是“来者不善”,实际上该项目存在拖欠河南国人公司巨额的工程款未付。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在工程质量问题中,除施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外,还可能涉及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等其他责任主体,这些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合同约定,也可能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说,8座筒仓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鞭子只抽打在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显然是有失公允,当然最终结果还是要以法院判决为准。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河南国人公司,这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权利,官司胜负目前法院未能定夺。
但值得一说的是,如诉状中所述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该公司身为国有企业,就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应该刀刃向内,先行刮骨疗毒进行自查自纠,不能屁股大压人,将全部责任一股脑甩给一家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的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目前的经济形势之下,日子都不好过,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锦州港煤炭码头8座筒仓项目,总包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巨额”工程款多年未付,致使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举步维艰,目前又被总包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质量问题推上被告席,其真正目的是要求索赔,还是以此拒付所剩工程款,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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