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未经质证属于程序违法,程序违法的判决应属无效。而李海风被判刑的刑事判决,则属于是程序违法判决的一个典型案例。

疑罪从无是我国现代刑法的一项原则,也就是说在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确立和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彰显了现代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能够有效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我国人权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然而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的李海风,在天津市宝坻区卷进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李海风说,他曾在天津众智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手下务工,其已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7月30日被捕,与他一起因本罪被捕的还有其会计杨精精和同案犯胡丽丽(别名:胡天一),但李海风也被认为是同案犯,由于没有犯罪证据,被取保候审了长达十二个月零3天,据相关法律规定,这只是对涉嫌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可见对于李海风的犯罪并无确凿的证据,不然怎么可能在同案犯已被捕两年后,而他却一直在家中取保候审?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他被宝坻区检察院于2023年7月2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证据不足,宝坻法院于2023年8月3日将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但对在长达12个多月都未查出犯罪事实的李海风却并未被依法释放。

再者说,据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的(2023)津01刑终76号刑事裁定书记载,李海风是王军案的证人,可据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的(2023)津0115刑初567号刑事判决书却又记载李海风是王军的同案犯,若果真如此,既然与王军是同案犯,为何王军已于2021年10月18日被逮捕判刑,而李海风不仅未同日被判,而且还在长达23个月后才被逮捕?

不仅如此,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开庭,但因证据不足又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后分别调取了胡丽丽和杨精精的证言,但却并未进行开庭质证,便据此对李海风定罪判刑,严重程序违法。综上,对李海风不仅事实不清而且程序违法的案件该否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