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刑事裁判遗漏主犯的吗?你听说过据以定罪的法医鉴定竟无签名的吗?你听说过事实不清却不开庭的吗?你听说过典型的错案长达二十二年竟然不纠的吗?如没听说过,就请看看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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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天津市宝坻区发生一起由天津双佳科技公司负责人杨会杰组织的一起致人重伤重残的聚众涉恶案。针对此案,天津宝坻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不仅伪造判决,将从犯薛冰峰持械打击了受害人张复生脖子改为打在其面部,而且在该公司经理李爱民击打了张复生面部并致骨折且已经过了庭审质证认证的情况下,枉法袒护其未受追究,特别是还隐匿了指认杨会杰是本案组织者的七份公安侦查笔录,且定案依据的伤情鉴定也竟无鉴定人签名,同时还未经庭审质证,本案上诉后,二审在事实严重不清的情况下却连庭都没开,就作出了荒唐的维持原判的(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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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其荒唐是因我系上诉人张复生之父,但在该份裁定书第1页却记载我系张复兴之父,因这是一份公开裁判,且上面加盖着中级人民法院的庄严印章,所以曾一度有人怀疑我有私生子,给我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为此我还专门到公安机关出具了一份我只有叫张复生一个儿子的户籍证明。我曾申请对此更正,但天津一中院至今也未作出更正裁定,影响至今还在,可见该份裁定是多么的荒唐,可信度又在哪里?现对该份裁定提出强烈抗议。在该份裁定第2页记载“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张复生目前文证材料所记载的下颌骨骨折情况已构成轻伤,其目前文证材料所记载的颏部损伤情况及下颌关节活动情况需检验、复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认定,张复生之损伤,根据目前的情况应认定为轻伤”。第3页记载,“已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张复生的书面陈述证实,首先李爱民击打其左脸一拳(经法医鉴定构成骨折并致面部变形)”。第5页记载:“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复生不服,提起上诉,并要求对其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为:1、上诉人张复生被打后有三处伤,一审判决仅认定下颌部骨折,对其他两处伤漏审、漏判;2、认定上诉人张复生的伤情为轻伤的鉴定结论并非最终、明确的结论,故该轻伤结论证据不足,其伤情已构成重伤。3、李爱民、杨会杰、薛冰峰应共同对上诉人张复生的伤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不合理,对被告人薛冰峰量刑畸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第6页记载,“其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另查,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附带民事诉讼人李爱民是否致伤上诉人张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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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据二审裁定书记载1、我儿子叫张复兴,但据公安证明我的儿子叫张复生;2、不仅已认定张复生的伤情还需检验复查,但却又驳回了其的重新鉴定申请;3、不仅张复生对李爱民殴打了其左脸(致骨折)的陈述已经过了庭审的质证、认证,但却又说李爱民致伤张复生的证据不足;4、特别是还隐匿了七份杨会杰是本案组织者的公安笔录,在裁定书中只字未提;5、该份裁定书依据的天津高法的法医鉴定,不仅虚假,而且还没有鉴定人的鉴定资格介绍,以及鉴定人的亲笔签名,依法不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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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该份二审裁定,不仅事实不清,而且程序违法,特别是还隐匿证据遗漏主犯并伪造判决,实属是一份应当依法撤销重审典型无效的枉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