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说一个比较少见的事情,就是滥用诉权。

司法系统其实是社会纠纷清理的最后底线。那么,如果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有矛盾的情况下,最开始是不推荐使用司法系统的。

在这个系统中,双方的选择必然是要少。如果你通过个人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其实解决方案会很多、可选择的方向也很多、方式方法都是很多的。司法其实应该是一个社会的最后选择手段。所以司法系统不能是一个失效的状态,你不能轻易说诉讼属于滥权,这种情况其实是比较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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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说一个特别的案例:当事人回避法院送达,不参加一审,二审。

也就是说你这个被告或者说这个当事人拒不参加一审,也拒不参加二审程序。一审,二审都完了,你这当事人再以“有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

这样做有好处?就是处理问题的级别会很高。比如说,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再审就是高级法院了;如果是一审在中级法院的话,那二审就会在高级法院,再审原则上就是最高法了。如果这样可行,就意味着被告不参加一审二审,就可以获得更多的诉讼利益。

但是你是先天是有过错的,是当事人先不履行参加诉讼义务,反而可以获得更多利益。这与法理不合,“不应因违法而得利”。上句话可能不是很恰当,有常用的这么一个语句,“我们保护权利,但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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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保护权利,是什么意思?你如果参加了一审,二审了,这个司法审判还是错误的,而且你还发现了新证据,能完全推翻这个司法审判的结果。那么我们是可以给你再审。因为我们既要维护程序正义,也要要实体公正,是不是?那就可以再审,是不是?

但那明明你应该参加一审,二审,你都不参加,说明你就没有把审判程序放在眼里。你都自己不把自己的权利、义务当回事,我为什么还要特别关心你的权利呢?伦理上说,这种情况下不予受理再审,也是可以的。

如果继续纠缠诉讼有可能这样呢?比如,一直要求再审被拒绝的时候,还一直纠缠。那就有可能会被法院处罚,拘留或罚款。虽然我没有听说这样的例子,但是滥用诉权这个情况来讲,那就已经是一种行为违法了。如果在司法领域形成违法的话,按说啊,是可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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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只是法院裁判,但是要说这种裁判,虽然复核法理,但没有立法依据。也就是,如此裁判是没有直接法理依据的,法律条文上没有涵射这种处理方式。应该算一种司法上的自由量裁。

资料:最高法2021年,民申238号,大家自己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