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发布通告称,近期对王某庆、崔某龙等人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经查,2024年3月以来,王某庆、崔某龙等人开发并运营“树拍”APP,利用平台参拍委拍模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募集资金。目前,王某庆、崔某龙等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侦办、司法审计、追赃挽损等工作正在积极有序推进。
二、法律分析
经了解,树拍易购宣传称“不用开店、不用囤货,每天仅需花几分钟来竞拍商品转手就能赚”,通过模式让供应商、消费者、厂家三方联动,用户只需要缴纳保证金就能参与手机、家电等商品的竞拍,之后委托平台寄售,就能拿到1%到3.5%的收益。(但实际平台上是否有真实的商品不影响这一模式的运作,只要有新的投资者(新用户的)加入就可以用新用户的资金给付老用户的收益)另外,还设置了通过拉人头给奖励的赚钱渠道(老用户推荐新会员可取得新会员收益的10%),如果推荐的新会员再拉人,最开始拉人的用户属于间接推荐,也可以获得5%的奖励,通过这样的模式发展层级,形成多级分销、团队层级抽成的机制,让用户自发宣传,形成拉人头发展下线的传销模式。有对“树拍易购”平台暴雷事件的评论者称,‘该平台在几年内多次更名,其跑路暴雷早有预谋,其存续期间,无论如何更名,其核心套路不变,都是用新概念包装的非法集资和传销类的犯罪’。
新闻中“树拍易购”案件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交织的犯罪案件,根据人民法院相关案例裁判要旨,此类案件定性关键在于把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具体可以结合所使用的经营模式、资金归还能力、资金用途去向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是10万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为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据相关消息称,“树拍易购”平台涉及用户50万人,涉案资金几十亿,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应当择一重罪论处。(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定最高刑高,依照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更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对于以传销方式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活动,往往人数众多、层级复杂,各共同犯罪人是否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难以一概而论。人民法院案例裁判要旨指出,对此,需要根据各共同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准确适用罪名。对于受犯罪模式复杂、集资款用途不够明确、核心成员隐瞒真相等因素影响,部分共同犯罪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要谨防想走捷径,反复相信保本复息的骗局,应警惕拉人头返利的经营模式,该类模式大概率涉嫌传销活动,避免为了获得诈骗团伙承诺的“诱人”利益,成为受害者或者成为犯罪过程中的一环。
三、罪名解析
(一)概念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2.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具备:①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②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③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三)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子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四、案例分享
李某博集资诈骗案(以传销方式实施集资诈骗犯罪的处理)
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博委托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仿照亚某逊公司的图标,制作一款“亚某逊跨境电商”APP商城和源代码“亚某逊跨境电商”系依托亚某逊平台将中国商品销往其他国家,下载“亚某逊跨境电商”APP后,缴纳人民币500元并公开宣称:(币种下同)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进行投资;会员通过投资日韩仓,1000元起投,14天可以得到20%的利润,并可以进行复利投资介绍他人投资一代到三代能得到投资款项3%到1%的推荐奖,投资5万元可以成为店主,店主除了享受普通会员的奖励外还享受七代会员投资款项3%的奖励。自2019年12月起,李某博伙同被告人徐某明宣传推广“亚某逊跨境电商”APP,并先后发展多人。经统计该平台发展会员层级达到9级以上,人数202人以上,涉案资金742万余元,李某博获利262万余元。2021年1月18日,李某博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博共支付徐某明工资报酬2.4万元,案发后徐某明家属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博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徐某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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