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黄某某、吕某某敲诈勒索案”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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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2017年4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与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打传防骗”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转载足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负面信息,涉及天津某生物工程公司、广州某信息科技公司等21家民营企业。后黄某某主动联系被害企业索要钱财,或在被害企业联系其删帖时,以不支付指定数额的费用则拒绝删帖且将进一步炒作负面信息相威胁索要“合作费”“公关费”,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5.6万元(币种下同)。

其间,为方便实施敲诈勒索及收取勒索款,黄某某还申请成立了某文化传媒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部分被害企业签订了所谓的“商务合作协议”。被告人吕某某明知黄某某实施上述行为,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帮助黄某某收取款项共计12万元。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1日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共谋利用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或转载企业负面信息,进而多次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吕某某明知黄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账户收取赃款帮助,收取犯罪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敲诈勒索罪。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张莉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