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也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对广大老百姓来说,实施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也是一件好事,如果相关部门能依法实施征收,那么通过征收不仅可以提高老百姓的生活质量,也可以改善老百姓的居住环境,这是两全其美的事。

但是话又说回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相对于来说比较的复杂。一般情况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不同于征收国有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要用于项目建设的)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就是在完成法定的征地前置程序之后,征收方需要向有权批准用地机关申请征地,即前面我们说到的办理审批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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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从申请征地到拿到征地审批手续,往往需要好长时间,短则一年,长则可能会好几年前,其原因想必大家应该都知道,征收方必须要完成征收前置工作(这是申请征地的前提条件之一),只要有一个征收前置工作落实不到位,或者说是绝大部分被征收人都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从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则不可以申请征地。

当然了,长时间办理不下来审批手续,跟建设项目本身也有一定的关系。但总的来说,征收方想要拿到征地审批手续是非常不容易的。通常情况下,只要拿到了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就可以正式占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了。那么征收方只要拿到征地审批手续,就能想什么时候占用土地就能什么时候占用土地吗?

事实上,在拿到征地审批手续之后,征收方就应当要尽快使用土地。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个别的征收方在拿到征地审批手续之后,一直没有正式用地,而是一直荒芜着,这显然是对土地资源的一种浪费。那么在征收方征而不用的情况下,村民是否可以要求恢复耕种呢?

首先这里凯诺拆迁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所以近年来,国家为了保护耕地,为了减少土地流失,为了遏制违法占地的行为,对耕地保护是提出了各种要求,也发布了各种政策性文件及规定。

所以,从原则上来说,无论是普通的耕地还是永久基本农田,都不可以荒芜着,更不能擅自在上面建窑、建坟、建养殖场、加工厂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改变农用土的土地性质。

对于因征收不能避免占用土地的,也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对于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还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另外,对于必须要占用土地的,如我们前面所说,也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了农用地之后,征收方从原则上来说应当要在两年内使用土地。对于在拿到审批手续之后两年内没有实际占用土地,并开工建设的,那么按照法律上的来说,村民是可以要求复耕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此条规定用大白话来说就是,只要拿到了审批手续,一年内没有用地的话,应当要将耕地交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个人继续耕种,若两年内没有用地,那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则是可以无偿收回的,收回之后,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个人恢复耕种。对于相关部门迟迟没有交出土地的,村民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然后要求恢复耕种。

对于征收方在两年之后还想要占用此地块,那么按照相关的政策规定,就得重新申请征地,此前已经审批的手续从原则上来说就已经失效。所以,这里凯诺拆迁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遇到征地之后,若征收程序进行到了后半程,那么就需要注意征收方有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如果审批手续,其实也就是征地批复是很早之前的(征地批复落款日期已过两年),那么相关部门的征地行为就是不合法的,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并不是想怎么征收就能怎么征收,想什么时候占用土地就能什么进候占用土地的,如果在征收中发现,征收程序不合法,征收方拿着已经失效的征地批复文件来占用土地,或者征收方拿到征地批复文件之后,一睦没有用地,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针对征收方违法征地的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以针对征收方征而不用的情况,要求有关部门就土地进行复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