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哪些情况劳务派遣工能与用工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法律解答」
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具体而言,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直接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故而劳务派遣工想要主张与用工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恐难以支持。但是,有些地方有特殊规定。
例如《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条有明确规定,并给出了相应的解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职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一)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的;
(二)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职工的;
(三)临时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职工存续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
(四)使用合同期满的被派遣职工逾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职工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禁止性规定行为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单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假、培训、服役、工伤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职工代替的工作岗位。
鉴于上述条款是地方的特别规定,故而劳动者在维权时要谨慎适用,避免导致无法支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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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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