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即裁判理由内容,不得认定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因为裁判理由中所涉及的事实并不都是经过严格举证、质证及认证程序,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生效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即裁判理由内容,能否认定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内容能否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乾顺公司主张,广东高院(2017)粤执复281号复议决定书中“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应被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中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

一般来说,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应在裁判文书中有明确无误的记载或表述。而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则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作出评判的理由,以表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的裁判观点。

裁判理由的内容,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关事实阐述,也可能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二者之间的联系。但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

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因此,乾顺公司主张的广东高院(2017)粤执复281号复议决定书中“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应被理解为民诉法解释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明确了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与确认事实的区别。裁判理由部分虽可能涉及事实阐述,但未经严格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不能作为其他案件的事实依据。这一裁判意见有助于规范司法实践中对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的理解和适用,避免因误解裁判理由而产生的法律适用错误。

另需注意,关于生效裁判文书中 “已确认事实” 与 “裁判理由” 的区分及效力界定,蕴含着深刻的诉讼法理与程序价值,可从以下层面展开分析:

1. 程序正义对事实认定的规制

生效裁判所确认的 “基本事实” 之所以被赋予免证效力,核心在于其形成过程严格遵循了民事诉讼的对抗性原则与正当程序。此类事实需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由法院通过认证程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是诉讼主体参与、辩论、处分等权利充分行使的结果,体现了 “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裁判准则。而裁判理由作为法院对争议焦点的论证过程,其包含的事实阐述可能仅是法官为说明裁判逻辑而作的辅助性表述,未必经过完整的举证质证程序,若赋予其与 “基本事实” 同等的效力,将违背程序正义对事实认定的刚性要求。

2. 既判力范围的严格限定

既判力理论的核心在于 “一事不再理”,其效力范围应严格限定于裁判主文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及为裁判主文所必需的基础性事实(即 “基本事实”)。这一限定旨在平衡司法终局性与当事人权利保护:一方面,避免同一纠纷反复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另一方面,防止前案裁判对后案形成过度束缚,保障后案当事人在新的诉讼程序中充分主张权利。裁判理由作为法官形成裁判结论的思维过程记录,本质上是裁判主文的 “说理过程” 而非 “裁判结果”,若使其产生既判力,将不当扩大既判力的辐射范围,剥夺后案当事人就相关事实重新举证、辩论的权利,违背既判力制度的谦抑性原则。

3. 司法独立性与个案正义的保障

不同案件的当事人、争议焦点、证据体系存在差异,要求法官基于本案事实独立作出裁判。裁判理由的非拘束力,正是为了避免后案法官因前案理由的 “预设结论” 而放弃独立判断,确保其能根据本案证据自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若允许前案裁判理由中的事实或观点约束后案,可能导致法官机械套用前案逻辑,忽视个案特殊性,最终损害个案正义的实现。

4. 证据规则的内在逻辑要求

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需以证据为基础,而 “已为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 作为免证事由,其适用必须满足 “真实性已获充分验证” 的前提。裁判理由中涉及的事实可能包含推定、假设或阶段性意见,未必达到 “证据确实充分” 的证明标准,若将其纳入免证事实范畴,可能导致未经严格证明的事实被直接采信,破坏证据规则对事实认定的规范作用,增加事实认定错误的风险。

综上,区分 “已确认事实” 与 “裁判理由” 的效力,本质上是对诉讼程序正当性、既判力边界、司法独立性及证据规则的综合考量,旨在实现司法效率与程序公正、裁判终局性与个案正义的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