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庭审第23日。
宁远喜继续昨日的发言,就几份宝丽华与中国银行梅县支行借款合同、金融服务费协议等书证质证,虽然与昨日内容基本重复,但更加概括、完整。
从他对这部分书证的质证过程隐约能够看出,他对待这类客观证据的典型质证、辩解逻辑和模式,值得完整还原。
这几份书证在形式上,是分别加盖了出具单位中国银行梅县支行公章、经办人章和宝丽华公章的复印件,以说明被控侵占930万元发生时期,存在银行收取类似财务服务费的客观情况。
客观而言,该部分书证本身以及控方想达到的证明目的与案涉事实并无直接关联。
但宁远喜用了近40分钟条分缕析:
关于借款合同:
1.对真实性、来源存在质疑。银行用章极不规范,未严谨的盖在落款位置,而是压在了合同主文,不符合国有大行应有的规范性、严肃性,违背常识。
2.宝丽华的用章也不规范,仅有印章外围的圆圈,肉眼无法看到印章内容,且盖章同样没有盖在落款位置,而盖在主文上。
3.宝丽华一方仅有会计李艳签名,未盖法人章,会计无权签署千万元级别的借款合同,且中国银行也不会认可。
4.李艳字迹与其记忆不符,有造假可能,并要求辩护人注意比对。
5.合同中有两页的字号、行间距存在明显差异,内容对不上,骑缝章对不齐,有换页、变造嫌疑。
因此,宁远喜认为这几份分别盖有中国银行梅县支行公章、宝丽华公章的合同复印件系造假,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这一部分内容,宁远喜用时15分钟。
关于财务、金融服务费协议:
1.与借款合同无必然联系,也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2.金融咨询服务费用不属于银行借贷业务收入范围,属于中间业务收入,2015年之前有过银行业追求提高此类中间业务收入的情况,且与前台人员收入挂钩,但监管层认为扰乱了央行对信贷资金的调控价格体系,导致利率的严肃性下降,经整顿后,此类费用不再出现;且这类收费实质上也是客户资金成本的一部分。
3.结合之前借款合同,宝丽华以6.3%利率贷款3000万元,并支付了45万元服务费,综合计算其该笔贷款实际利率为7.8%,与梅州官方公布的7.65%平均资金成本基本持平。相比该笔担保、短期借贷,其促成的3.1亿元融资金额更大,6%的利率更低,并要求辩护人要把这笔账算清。
4.3.1亿元是宝丽华史上获得的最高额融资,叶华能当然满意、高兴、喜出望外,有充分的奖励动机,拿出1%作为奖励只是洒洒水,即便如此,综合成本也只有7%。
在发表这部分意见过程中,宁远喜对他认为关键的部分进行了逐字、逐标点符号的宣读,并提及了很多关于银行业的政策背景,用时略长,约20分钟。
基于上述两段质证意见,概括一下宁远喜收获的两大结论:
第一,证明了其3.1亿元融资成本更低、更成功;第二,进而支持了其关于获得融资额1%奖励的合理性——不过这至少可以说明叶华能并不小气,反而是个极为大方的人,至少在这次融资中,他慷慨的把节省下的1%费用全部作为奖励给了宁远喜,对比宁远喜每年约80万元的税后薪资,这笔9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了他十年的总收入。
到这里,这部分质证还有最后的5分钟——他以“长工、地主和一袋大米的奖励”为比喻,发表了一番他对这宗指控本身的意见和理解作为此次质证的结束。
宁远喜上面这段极其有力的质证过程和结论,到底能不能帮助他成功脱罪呢?
那要先看一下这宗指控的核心争议是什么。
就这宗指控,目前没有争议的事实是:
宝丽华以向江西银行支付贷款财务顾问费的名义,向宁远喜实控的宝献公司支付了930万元。
对此,控方认为该笔付款的性质为:宁远喜假借向江西银行支付财务顾问费的名义,伙同温惠误导了宝丽华实控人及相关经办人。
而宁远喜的观点是:930万元是叶华能对其发放的奖励,并通过宝献公司收取。
现在,叶华能称没有930万元奖励一事,江西银行的证人称从未因3.1亿元贷款收取过财务顾问费,而宝丽华经办付款的证人则称当时的付款理由就是向“江西银行”支付财务顾问费。
为什么上面的“江西银行”要加引号?
因为这涉及一个非常微妙的歧义,而歧义背后或许是一个非常精妙的心思。
看看下图这张至关重要的付款报批单就明白了。
(930万元对应的报批单)
这张单据的右侧方框内,是一个江西银行的开户信息,而左侧的“用途”一栏,也确实是“财务顾问费”。
所以,宝丽华经办人员说根据这张报批单“向‘江西银行’支付930万元财务顾问费”也没错——单子上既有“江西银行”,又有“财务顾问费”。
很耳熟的感觉,辩方在对宝新能源2014年半年报质证时也有类似的表达:
年报上既有大中公司、又有1500万元,以证明案涉房产交易一事并未隐瞒。
所以,930万元财务顾问费确实被付到了江西银行,不过,它最终并不归江西银行所有,而是归宁远喜实控且在江西银行开户的宝献公司所有。
这张单子,以及当初“向江西银行付款”这句话,耐人寻味。
再回顾一下宁远喜在刚刚结束的质证中得出的两个于其有利的结论:
第一,证明了其3.1亿元融资成本更低、更成功;第二,进而支持了其关于获得融资额1%奖励的合理性。
这两个结论能够进一步澄清付款过程真相、澄清叶华能到底有无对宁远喜奖励930万元?
好像都不能,但是跟这件事确实又有关系。
这就是宁远喜对客观证据质证的模式:长时间的长篇大论、旁征博引,最终也必然能得出很多对他有利的结论,但就是不能直接、明了的证伪被控事实——两者间的关系很像数学中最无情的一句话:
无限接近,永不相交。
今日上午剩下的两个多小时以及整个下午的四个小时,全都是宁远喜在对宝丽华经办该笔付款的各证人证言质证。
他对所有这些证人证言的意见,完全可以用他自己的一句话概括:
“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都是被组织起来的证人做假证,是对我的诬告陷害。”
当然,这种对所有证人证言彻底的否定,丝毫不影响他对每个证人、每份证言中几乎每一句对他不利的话进行质证。
他的质证深入到甚至能够洞察证人和办案人员的思想和动机,也能洞察证言谈及的每一件事情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
不夸张的说,这是一种深入别人灵魂的质证——尤其是当他认为某句证言或某个问题对他非常不利的情况下,他会以一种隔空向证人反问、质问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认可。
因此,即便证言内容本身极其不利,但他以深度质证为矛、以“一切责任在美方”原则为盾,最终总能从几乎每一句证言中推导出对自己有利的结论,化险为夷。
不过,不要忘了辩方否认侵占930万元指控的一个重要观点:
宁远喜只是担任宝丽华的党委书记,并没有任何实际职权,也不参与宝丽华的任何实际工作,因此他没有可以利用的职务便利。
如果辩方的这个观点是事实,那为什么宁远喜在对证人证言质证过程中却表现的对宝丽华财务人员和财务工作如此无所不知?
看来宁远喜不仅丝毫不理会法官的好意指引,他自己辩护人“言多必失”的忠告也根本没当回事。
宁远喜再次掉入一个自己造就的困境里:
要么深度参与宝丽华的日常工作,要么在质证的时候胡说八道——要么在前面撒了一个谎,要么在后面撒了很多谎。
如果不幸是后者,那他就会让法庭陷入了一个更大的困境:
宁远喜说过的千万句话里,到底哪一句话是真的呢?
下午,就在宁远喜滔滔不绝之际,温惠忍不住举手直接插了一句话:
“这些情况只有我知道,宁远喜也不清楚。”
今天,是庭审的第23天,留给他的时间,应该不多了。
本案庭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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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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