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发人送黑发人已是锥心之痛,独生儿子因车祸离世后,已过花甲之年的吴泉林将孙女当成了唯一的精神寄托,但孩子的母亲却拒绝他探望。为了能再见孙女的笑脸,吴泉林诉至法院。日前,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诉请“隔代探望权”的案件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老人的诉求。

独子车祸离世,老人探望孙女遭拒

住在武鸣区的吴泉林妻子早逝,他既当爹又当妈地将独生儿子吴子鸣拉扯大。眼看着孩子成家立业,总算盼来了含饴弄孙的日子。2022年初,孙女琳琳呱呱落地,一家人得以共享天伦之乐。然而这份喜悦仅维持了22天,一场无情的车祸夺走了吴子鸣的生命,留下尚在襁褓中的琳琳。

儿子离世的伤痛尚未抚平,另一重打击接踵而至。琳琳的母亲黄晴在领取部分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带着孩子搬走了,还明确拒绝他探望孙女。加之双方之前因赔偿款分配引发的数次诉讼,本就脆弱的关系更是雪上加霜。

“儿子走了,孙女是我唯一的念想。”协商无果,今年4月,吴泉林将黄晴诉至武鸣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黄晴配合其行使探望权。他的诉求很简单:每月探望孙女两次,每次至少2小时。开庭那天,黄晴没有到庭,空荡荡的被告席,仿佛是老人心中那份无人回应的期盼。

隔代亲情隔不断,失独老人探孙获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予以支持。

吴泉林系琳琳的祖父,对孩子的探望属于隔代探望。法律虽未明文赋予祖父母隔代探望权,但其权利根基深植于血缘与伦理。父母一方死亡,祖孙间的近亲属关系不因此消灭,探望权作为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天然基于血缘产生。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是父母子女关系的合理延伸,契合中华民族重视家族纽带、尊老爱幼的传统伦理,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家庭和睦与公序良俗。

更重要的是,隔代探望不仅满足老人的情感需求,更能使未成年人获得更广泛的亲属关爱,有益其身心健康成长。尤其在琳琳生父已故的情况下,祖父的关爱对她的成长很重要。

同时,法院着重考量权利行使的边界——必须最有利于琳琳的成长,且不影响其与母亲的正常生活。

最终,武鸣区法院作出判决:在不影响琳琳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吴泉林有权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六探望孙女琳琳,每次时间不少于两小时,黄晴负有配合协助义务。法院还特别强调,吴泉林在行使探望权前,应与黄晴及琳琳充分沟通,确保探望过程和谐、顺畅。

法官说法

该案判决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以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隔代探视权虽非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民法典第10条“法律没有规定的,可适用习惯”,第1074条关于祖孙间抚养、赡养义务的立法精神,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在平衡监护人监护权与老人情感需求后,依法支持探视诉求。

对于失去唯一子女的老人而言,孙辈不仅是血缘的延续,更是重要的精神慰藉。允许老人合理探视,既是对人伦亲情的法律保护,也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同时,法院在裁判中始终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置于首位,坚持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确定探视方式。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43条第1款: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民法典第1045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