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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效,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并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离职主张N倍经济补偿。
如果补缴社保,有一笔费用很高,就是社保补缴滞纳金,日息万分之五,相当于年息18.25%。
如果按照复利计算,欠缴3.8年以上,滞纳金就会超过补缴的社保。
如果按照单利计算,欠缴5.48年以上,滞纳金就会超过补缴的社保。
这笔费用确实太惊人了。
究竟是按照单利计算还是复利计算,《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并没有明确。从实践角度,滞纳金基本都是按照单利计算的。
也有例外。
长春市社会保险失业管理局针对近期的一起咨询明确回复,按照复利计算。
02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该条款,滞纳金应该是用人单位承担。
但是用人单位有时觉得自己很冤。
明明是员工想每月多拿点现金,不缴纳社保,结果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巨额的补缴滞纳金。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有部分省市的判例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认为那些签订了不缴纳社保承诺书的劳动者,应该分摊责任,承担一部分滞纳金,才更加公平。
至于承担的比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多,劳动者承担的少,也有少部分判例,劳动者承担的滞纳金分摊比例更高。
(2024)粤06民终2679号一案中,判劳动者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产生的滞纳金承担60%的责任、公司承担40%的责任。
(2021)粤0114民初7695号一案中,根据补缴社保金额占比,判用人单位承担78%,劳动者承担22%。
(2023)鲁02民终3214号一案中,判用人单位承担65%,劳动者承担35%。
(2023)鲁02民再345号一案中,一审判用人单位承担滞纳金73%,劳动者承担滞纳金27%,二审改判劳动者无需承担。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劳动者入职时签订了《不缴纳社保承诺书》,每月领取了社保补贴,将来再反悔要求补缴社保,需要退回社保补贴,承担社保补缴中个人部分(比例为大概10%),还可能需要承担滞纳金。
03
这无疑会影响劳动者主张社保补缴的积极性,可能转而只是走被迫离职要求N倍经济补偿。
根据第十九条第二款“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款将“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设定为行使返还请求权的必要条件,此时由于没有补缴社保,劳动者也无需退回社保补偿。
此种情况下,由于用人单位并未补缴社保,即使尝试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普通民事诉讼,要求劳动者返还社会保险费补偿,其诉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极低。
法院也会倾向于将此类纠纷定性为劳动争议,要求优先通过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解决,而非普通民事侵权或不当得利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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