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具备承揽合同的一般特征,即它的标的是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并具备诺成、双务、有偿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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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把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并列加以规定,是因为原《合同法》立法时建设工程合同中违规行为较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劣,导致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基于此,立法者延续原《经济合同法》的做法,专章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以详细规制。《民法典》仍采同样体例,以专章形式并列规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对于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可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甄别:

一是合同主体,法律对于承揽合同的主体没有资质要求和特殊规定,但是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则要求必须是具有一定资质的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不能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其违反法律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不仅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而且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标的,与承揽合同相比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定作物,而是建设工程项目,这些工程项目耗资大、履行期长,并且有严格的质量要求。对于一些投资小、技术简单,对承包人主体资格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不应认定其属于需要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调整的范围,而宜按照承揽合同处理。

区分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关键是对建设工程的范围界定,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投资数额、技术难度、工程用途、发包人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来说,居民为自己居住而建造住宅、修缮房屋、家庭装修装饰,企业建设临时简易房屋建筑等,都属于承揽事项,不属于建设工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