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YINGKE CHENGDU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期和质量问题历来是案件关注的焦点,因为在承包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通常情况下,发包人均会以工期和质量问题进行抗辩或提起反诉,即主张承包人工期延误、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对于质量问题,除了一些特殊的事由,人民法院往往会通过质量鉴定进行认定,在此不进行讨论。对于工期问题,是否存在工期延误、工期能否顺延,其责任分配如何,损失如何认定等,是庭审绕不开的争议焦点。本文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作者实务经验,区分是否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对工期顺延的认定、工期延误的情形及相关责任承担等进行初步分析。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情形下的工期顺延认定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其工期可以顺延。工期顺延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对合同约定的工期,依法进行顺延。由于在此种情形下,承包人没有过错,故而承包人对增加工期的不利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还可以由此向发包人主张停工、窝工等损失。合法的工期顺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01
顺延工期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非承包人原因导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0条之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不承担责任,工期可以顺延。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8条、第803条规定了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或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均可以主张顺延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也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承发包双方可以约定工期顺延的事由,如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两大类,一是第 10.6条约定的发生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变更情形,二是第7.5.1条等条款约定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情形,如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文件等。
诚然,工程实际情况复杂多变,对于引起工期顺延的事由无法一一事先穷尽。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判决时对工期顺延理由的评述多种多样,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84号”案例就提到:“超合同工期的原因有工程量增加、交地延迟、拆迁补偿等原因导致的村民阻工、洪水灾害、设计变更以及施工作业面复杂等多种因素,同时也有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合理、措施不科学、擅自停工等原因,因此,对工期延误双方均有责任。前述已经认定,案涉工程因增加工程量、水毁恢复合理顺延至2013年3月13日。”总之,法律不会苛责于当事人承担非自身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不承担责任,工期可以顺延。
02
一般情况下,出现约定情形的工期顺延,承包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
项目工期,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完工时间达成的一致意见。因为法定或约定事由,承包人主张对工期进行顺延,势必需要知会发包人,得到其确认,使得发包人对工程竣工时间有一定预期,便于发包人对后续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对此,在施工合同中,当事人一般会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由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通用合同条款规定为28天)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此时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工期顺延的证据材料,要求其对顺延的工期进行确认。如果不提交,或逾期提交可能会导致逾期失权,从而无法达到工期顺延的法律效果。
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超过合同约定工期的,承包人将对此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不利后果。其实,承包人无法举证证明由于上述发包人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外,多数情况下即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其情形无法穷尽,大致如下:
►承包人未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延误工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而延误工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而延误工期;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其抢救所耽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
►由于承包人原因项目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所延误的工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延误工期;
►承包人未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被发包人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而导致需要增加更多施工期限。
工期延误的责任承担及损失赔偿范围
正如前文所述,一方面,因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不仅可以申请工期顺延,不承担工期不利后果,反而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因工期延长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停工、窝工、材料和构建集压损失、机器设备调迁损失,以及工期延长导致的材料价差损失、机器设备延长造成的损失、增加的管理费、赶工措施费等。另一方面,对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的工期延误损失主要为逾期交付工程减少的收益和由此造成给第三方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工期延长导致的材料价差损失等。
如果承发包双方对工期延误损失赔偿有约定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则以约定为准,但是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主张损失一方可以请求予以增加。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91条、第592条相关规定,当存在工期延误时,当事人均应当在合理范围内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否则就扩大损失的部分无法要求对方予以赔偿;如果对工期延误承发包双方均有责任的,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结论
本文分析了建设工程领域工期延误相关问题,将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界定为工期顺延情形,并着重介绍工期顺延的认定及相应需要满足的条件,提示承包人除了引用法律规定主张工期顺延外,应当多关注在合同中约定可以顺延工期的事由;其次,笔者根据实务中出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多约定在出现工期顺延情形时,承包人有义务限期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的情况,建议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出主张,避免逾期失权风险。针对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法律条款规定不多,合同约定的情形也较少,一般来讲,当出现工期延误时,除了承包人有明确证据能够证明是由于发包人、第三方或不可抗拒等特殊原因外,其可能都会被认定为是承包人原因所致,本文以列举的方式总结了承包人原因可能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
工期延误的责任承担和赔偿范围是责任主体最为关心的方面之一,发包人和承包人能主张的工期延误损失不尽相同,但在损失发生后,均有义务采取一定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并收集证据,证明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工期延误可归责于另一方、发生的损失与工期延误之间有因果关系且可以预见,其诉求方可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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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YINGKE CHENGDU
巨东梅 律师
盈科成都合伙人律师
盈科成都房地产与城市更新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委员
编/辑/ 文宣部
责/编/ 吕彦蓉
审/核/ 谢丝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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