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法学第一课》
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本科生的必修课。学好行政法,不仅是学生完成课业的要求,而且是完整掌握和理解法律制度的需要。
一、行政法是令人头疼的法学课程?
整体来看,与民法等法学课程相比,行政法常常不为法学学生所喜爱,甚至视为令人头疼的课程。如此看法,不单为中国学生所独有,实则是法学学生的普遍观点。日本行政法学者和田英夫曾指出,在日本行政法学是令人头痛的学科。美国行政法学者夏皮罗教授(Sidney A. Shapiro)甚至专门撰文分析法学学生为何不喜欢行政法,文章标题即为《法科学生不喜欢行政法的十大原因及其对策》。
行政法不受欢迎,很大程度上源于行政法自身的特点。行政法所规范的事务多关涉政治制度、行政运行,虽与公民密切相关,但毕竟不同于民法等法律直接与个人工作、生活高度贴合,个人与之尚有一定的疏离,且不少规则为法定,不能直接从日常经验、惯例等习得和总结。同时,行政法涉及面广,内容繁杂,门类众多,虽有共性,但个性特点鲜明,况无统一法典,掌握起来自然要难。
不过,难并不能成为逃避或者不学习行政法的理由。受学生的喜爱程度,不是影响一门课程的重要性的决定因素,甚至不能成为评价其重要性的因素。判断一门课程的重要性,至少需要从三个层面来分析:一是在大学学业的地位,特别是否修完学业所必需;二是在该学科中的地位,是否为理解和掌握该学科所必需;三是在未来从事工作中的地位,是否为做好自己事业所必需。这些都是站在个人的角度理解某一课程的重要性。
事实上,难与不难是相对的。从学习过程来看,行政法入门和进入较不易,但一旦掌握就会有不同的感受,甚至会爱上它。不喜欢或者没兴趣多半是因为不了解,遇到自己不喜欢的课程,不妨学会努力理解这门课程,努力从中发现自己感兴趣的部分,多多了解其原理,细细体会其运用,或许就会真正喜欢上它!
二、尝试理解行政法的价值和魅力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虽是大陆法系对法律的基本分类,但在英美法系同样得到或直接或间接的认同。这一划分构成了现代整个法律秩序的基础。民法、商法是典型的私法,宪法、行政法无疑是典型的公法。对一个国家而言,公法与私法共同构筑了一个国家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一个法科学生而言,只有掌握了私法与公法方能称为理解了法律、法学。
事实上,对私法或公法的深入理解,恰恰在于要对二者共性和个性的充分认识之后才能实现。换言之,即使对私法的认知,有时正是通过对公法的比较中得到深化的。私法以调整平等主体的关系为对象,强调平等和自治。相反,行政法关涉的是公民、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行政机关手握国家权力,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居于优势一方,双方事实上带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关注的是,如何规范行政权,既避免行政权的滥用,又能充分发挥行政权的作用,特别是前者。行政法的独特性,源于其使命的特殊性,并由此形成与私法诸多不同的安排。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职权法定(法无授权不得为),行政机关所使用方法传统上以命令为主。
因此,要学好行政法,第一步要掌握基本的行政法原理和行政法知识。要做到这一点并不难。选定一本国内有一定权威的行政法教材(包括行政诉讼),加上课堂上行政法的讲授,就能够对行政法有整体性的认知和基本把握。由于行政法不少规则是法定的且繁杂,为更好掌握这些知识和规则,最好能亲自与行政机关打交道,至少要留心并有意关注和研究某一或某类行政机关的组成、人员、运行等问题,从而能够对行政法有更直接的接触、体验。要接触和研究具体案例,特别是有争议的案例。个案的现实性和鲜活性更易激发学习兴趣,个案提出的问题有助于引发思考,对个案的分析有利于培养运用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注重给合宪法学习和思考行政法问题。宪法与行政法同属公法,且关系密切。有学者曾言,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足见二者关联度。
学习行政法,要注意三对关系的处理:原理与规则、共识与异见、过去与发展。对这三对关系的把握,有助于深化对行政法知识的理解。
1、原理与规则。规则固然重要,但原理更重要。因为规则可变、易变,但原理少变甚至不变。同时,规则是建立于原理之上,一旦掌握原理,对规则的理解就会更容易,也会更深刻。不过,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是要关注哪些原理已转化为规则或具体制度,哪些原理尚待转化。
2、共识与异见。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必然不尽相同,对带有较强国家特性的行政法更是如此。研习行政法,就要留心和关注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上已达到共识,共识是什么,哪些方面尚存在的不同看法,不同看法是什么。通过比较鉴别、总结提炼,有助于加深对相关问题的理解。
3、过去和发展。行政法制度安排会因时而变,行政法的原理也非一成不变。分析行政法制度以及原理的变与不变,并研究变化点及变化,可以提升对行政法认识的纵深感和历史感。
经历上述阶段,对不少的学生而言,已对行政法有了基本认识。如对行政法存有进一步学习和研究兴趣,不妨阅读有关国外行政法著作,做一些比较研究,以利于开拓视野和增进知识。比较便捷的渠道,是先读读王名扬先生的英、法、美行政法“三部曲”,即《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和《美国行政法》。这些著作虽出版于上个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一些介绍显然过时了,但整体来看仍不失为了解三个国家和外国行政法的重要著作。除此之外,还可以阅读国外行政法的译著,目前国内对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行政法教材均有译著。外语基础好的同学,也可以通过阅读外文直接获得对外国行政法的了解。
对于希望进入更高位阶行政法学习的同学,很重要的途径是研读有关行政法基础理论及相关拓展层面的研究。前者如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所著的《法律与行政》(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的《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等;后者的范围很广,凡关系到提升理解行政法的著述皆可纳入阅读范围。不过,有两类著述值得致力于深入研究行政法者学习。一类是相关政治理论。英国有行政法学者指出:“每一种行政法理论背后,皆蕴藏着一种国家理论。”因此,相关的政治理论是重要的学习内容。如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另一类是公共行政或者公共管理理论。行政法是有关公共行政或者公共管理的法律,公共行政或公共管理发展及其理论的变迁,直接影响行政法的制度安排。这方面的著作很多,恕不一一列举。
三、以整体性的眼光看待行政法
分析行政法的学习,并不想让大家误认为行政法比其他法律地位更高,行政法课程比其他课程更重要,更不是要劝说各位都以行政法为志业。事实上,大学四年是塑造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为人处世态度和规划人生的关键阶段。在这一阶段,经历本身就是一种历练,过程胜于结果,而由此所造就的眼光、视野和能力远比知识、成绩更为重要。从这个意义说,学好行政法与其说是要你获得一个好成绩或者爱上行政法,还不如说要求你对行政法是什么有清晰的认识,以及对未来选择或不选择行政法有更为牢固的内心确信。
基于此,理应把行政法的学习,既要放置于在大学四年所有课程体系来看待和定位,也要放置在未来人生规划特别是未来的职业选择来审视和观察。总体来看,法律和法学皆是复杂的系统,而人生和工作选择则更为丰富多彩。因此,不宜过早确定专业方向和职业选择。根据学业情况,大学三年下半学期确定专业方向或许是比较好的选择。
我国大学的本科生往往是经过长时间、高强度、严要求的知识学习,并通过高考进入自己所选择学校的。一旦进入较宽松的大学生活后,一些学生常常不能迅速适应新的生活,无法融入大学学习生活中。有两种典型的不良情况:一类是放任自流,试图用大学的放松让自己忘却高中的紧张生活;另一类则是沿用高中的学习生活方式处理学业和生活,这两种方式皆会让当事者迷失方向,应力图避免。
与中学特别是高中生活相比,大学生活是更为开放、更为丰富多彩的世界。大学生应跳出以知识学习为主的被动受教模式,而转向以能力培养为主的自我探索模式,围绕如何适应社会思考并确定应学习的知识、提高的能力,有意识、有目的参加与专业有关的社会实践活动。总体来看,凡有利于提升自己能力的活动,多多益善,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精力、财力等量力选择。
最后,祝同学们在大学四年中放飞自己的梦想,释放自己的活力,提升自己的能力,顺利度过美好的大学生活!
杨伟东
中国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主任。剑桥大学、伦敦大学访问学者。
独著《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权力结构中的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问题研究》。译著《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独译)、《法律与行政》(主译)。参加多部法律法规的拟定、研讨工作;主持、承担多项国家、省部级课题研究。
本文摘自《法学第一课》桑磊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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