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关系吗?

「法律解答」

不是。

一、纸上合同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

实践中会遇到亲友挂靠公司缴纳社保,事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补发工资的行为,也会遇到不少以挂证为目的获取挂靠费的劳动者。

这两种情况,由于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关系不紧密,而且劳动者并没有实际提供劳动,因此双方实质上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合意,要求认定劳动关系并没有事实依据。而这两项行为随着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已成为国家严厉的打击对象。

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根据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明确: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虚构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法律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以实际用工为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由此可见,劳动者倘若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必须证明存在有提供劳动的事实、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事实并由用人单位统一承担经营风险的事实。倘若劳动者仅以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恐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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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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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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