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以秦汉法律传统为主题,阅读了一些书籍,尤其是秦老师的《秦汉史讲义》。对法律人的心路与命运,有了更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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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秦 晖教授在《秦汉史讲义》中强调,“法家非法治”的本质区别:法家治下的法律更多是统治工具,而非约束权力、保障公共“法理”的机制。

这一观点揭示了古代法律人的制度困境:他们要么附属于君权权威,要么追求无法实现的“法治”理想。1,

例如,该书第113页记载:

《商君书》中充满仇民、憎民、蔑民的话语,甚至主张“政作民之所恶",不作民之所乐,我就是要做百姓痛恨的事(当然,得是皇上高兴的事),而绝不做百姓高兴(皇上或许不高兴)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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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人的价值取向:为民还是为君?

中国古代“小共同体”的伦理结构,奠定了法律人价值取向的文化背景。秦 晖指出,小共同体的运行机制依赖“信息对称、反复博弈”2‘,其伦理核心是“孝高于忠”3‘,并形成一种“伦理化的权责对应”4’。

在这一逻辑下,个体对家庭的忠诚往往凌驾于对国家的忠诚,而法律人作为“大共同体”治理机器的一部分,其角色定位始终面临张力:是维护小共同体的民生,还是服从大共同体的君权。


三、权力的双刃剑:法律人的角色 两极 分化

法律人的角色往往两极分化(尤其是获得权力之后):

1.君主的执行者:在汉代,文法吏有很多讲究,文法吏在史书中又叫作“文史法律之吏”,或者叫作“义吏”“刀笔吏”。如秦朝李斯协助帝国集权,将法律工具化。此类法律人更多成为“酷吏”,以严刑峻法打击豪强与小共同体,其手段常被形容为“以文内之”5’。《秦汉史讲义》第289页提到:

当官专门有一种技巧,就叫“善史书”,就是要会写文章。什么叫作会写文章?难道古人都不会写文章吗?用今天的话来讲就是会强词夺理,话看怎么说,类似于"讼辩" "庭辩",巧舌如簧。一个人明明犯了罪,可以把他写成没罪,你明明没罪,我可以“以文内之”。“以文内之”,颜师古解释为"饰文而入为罪”,明明没有罪,可以找出各种理由加之以罪,就是我们今天讲的罗织。

然而,这类酷吏虽得君主一时之宠,却处于随时被抛弃的危险境地。

2.法治理想的追求者:如汉代晁错,提出“抑兼并”,试图以法律缓和社会矛盾,最终却因触动既得利益而被杀。这类法律人即使存有理想,也往往难逃失败的命运。

四、“得君行道”与“觉民行道”的困境

若要施行法治理想,有“得君行道”与“觉民行道”两条道路。对此明代大儒王阳明有深刻的体会。

(视频:明代大儒王阳明“得君行道”到“觉民行道”的转变)

秦 晖教授总结汉代政治时指出,随着察举制的推广,实际上出现了“官员选拔标准的道德化”6‘。这意味着,若要“得君行道”,法律人必须以道德化的身份进入官僚体系,借助明君推行法治理想;但一旦失宠,理想便随之破灭,而且有杀身之祸。

若要“觉民行道”,则必然被视为挑战皇权秩序,风险更高,株连九族都不为过。

两条路径几乎都指向法律人的悲剧结局。

五、制度塑造的“平庸之恶”

面对这种困境,许多法律人采取“难得糊涂”的策略,拒绝反思,转而适应“外儒内法”的治理模式,化解内在的心理、人格上的分裂。

秦 晖教授指出,这种模式的典型在于“儒表法里”“周表秦里”,即表面以儒家道德为合法性,实质则依赖法家手段维持帝国秩序。7’
在这种结构下,法律人被迫服从制度逻辑,即便未必出于恶意,却因顺从而成为制度暴力的延续者。这正是阿伦特所谓“平庸之恶”的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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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格分裂的制度根源与历史教训

综上,古代法律人人格分裂表现为:

在价值上,追求公正与屈从权力的矛盾;

在路径上,依附君主与启迪民众的对立;

在心态上,反思与逃避之间的摇摆。

这一分裂并非个体的偶然困境,而是制度环境的必然产物。在“无法约束君主”的体制中,法律人必然在“权力爪牙”与“法治守护者”之间摇摆。

七、结语

古代法律人的人格分裂,是中国古代法制史的一个缩影。它提醒我们,法治的真正要义,在于将法律从权力附庸转化为公共规范。唯有如此,法律人才可能超越“为君”与“为民”的撕裂,真正成为制度的守护者,而非权力的工具。这既是对秦汉以来法律传统的反思,也是当代法治建设的重要历史启示。

注释:

1.秦 晖:《秦汉史讲义》,山西人民出版社2024 年版,第107–129 页。

2.秦 晖:《秦汉史讲义》,山西人民出版社2024 年版,第45 页。

3.同上书,第52 页。

4.同上书,第64 页。

5.同上书,第五章“强国弱民:秦汉的国家能力与基层编户”,相关“酷吏—循吏”分析。

6.同上书,第341 页。

7.同上书,第三节“周表秦里:由汉武帝到王莽”,约第217 页起。

作者:庄玉武律师,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为主业,大成律师,法大毕业。联系方式:138 0453 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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