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既遂两次,未遂一次,是否应认定为"多次"?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每次抢劫均达到既遂状态,三次以上方可认定为多次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立法规定多次抢劫,关注的是犯罪的次数,而不是犯罪的形态,故抢劫预备、未遂等均不影响多次抢劫的认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抢劫未遂与否不影响"多次抢劫"的认定,但抢劫预备一般不宜计入抢劫次数。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不能以既遂、未遂与否来认定是否构成"多次抢劫",抢劫未遂与否不影响"多次抢劫"的成立,但抢劫预备一般不宜计人抢劫次数。理由是:
1.多次抢劫的认定,有且仅有抢劫次数这一考虑因素。
《两抢意见》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依照《两抢意见》,多次抢劫只需每次抢劫行为构成犯罪即可,无须犯罪达到既遂状态。
2.《两抢意见》第十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即《两抢意见》承认了多次抢劫有未遂问题,反过来说,未遂也可以构成多次抢劫。
3.从立法精神看,抢劫犯罪是一种常见的暴力型犯罪,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各国均严厉打击的犯罪类型。
立法上未对多次抢劫作出既遂的要求,就是要从严惩处这种犯罪。"多次抢劫"之所以成为加重处罚情节,是因为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一而再、再而三地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劫取财物,一方面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相应承担加重的刑罚。因此,"多次"属于一种加重处罚的考虑因素,即使抢劫未遂,也属于需要从严惩处的情形,这才符合立法目的,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禁止功能。
"多次抢劫"以严惩惯犯为旨趣,对于多次抢劫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惯犯特征并不明显,况且多次抢劫的起点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故不宜将社会危害性并非十分严重的多次抢劫预备行为纳入其中。抢劫未遂行为则有所不同,行为人已将犯罪意志转化为实行行为,开始直接侵害犯罪客体,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才未能得逞,行为人的惯犯特性可谓已经充分显露;加之考虑构成"入户抢劫"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等相同的情节加重犯,均未要求抢劫行为达成既遂状态,故抢劫未遂与否不影响"多次抢劫"的成立。所以,从司法实践情况看,抢劫未遂行为一般也被计入抢劫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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