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随着国际贸易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大而来的商事行业,仓储业能为大宗货物提供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一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加以规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平顶山市推荐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咨询热线:15824811815。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离婚继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纠纷、再审申诉、公司法务等各类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业、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可以理解为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根据《民法典》第918条的规定,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这是仓储合同在主体上的重要特征,即仓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从事仓库营业的人必须具有仓库营业人的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专门或者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营业许可,办理了仓储营业登记。

第二,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第三,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当事人双方于合同成立后生效,互负给付义务。

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这是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第四,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虽然仓储合同的保管人于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交付存货人仓单或其他凭证,在某些情况下,仓单即为合同,但仓单并非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第五,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和对价性,因而为双务、有偿合同。

第六,仓单、入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