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和退休职工医保,本文按报销比例由低到高作一介绍:

青岛市居民参保人员在我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青岛市缴纳居民保险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院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需达到起付标准以上才能进行医保报销,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青大附院、市立医院、中心医院、海慈医疗集团、齐鲁医院、解放军971医院6家三级医院为1000元);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即一、二、三级医院起分别为100元、250元、400元(青大附院、市立医院、中心医院、海慈医疗集团、齐鲁医院、解放军971医院为5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线为100元

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一、二、三级医院分别报销85%、80%、7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一、二、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5%、75%、55%。(办理长期异地备案人员回青临时就医的按照异地临时就医政策执行)。

青岛市在职职工在我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青岛市在职职工在我市定点医院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需达到起付标准以上才能进行医保报销,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即一、二、三级医院起分别为100元、250元、4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支付起付标准。另外,中医类医院的起付标准,较同级别综合医院降低20%

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额在4万元以下部分,一、二、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90%、88%、86%4万元以上部分,统一按照95%的比例报销。(办理长期异地备案人员回青临时就医的按照异地临时就医政策执行)

青岛市退休职工在我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青岛市退休职工在我市定点医院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需达到起付标准以上才能进行医保报销,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即一、二、三级医院起分别为100元、250元、4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支付起付标准。另外,中医类医院的起付标准,较同级别综合医院降低20%

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额在4万元以下的部分,一、二、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95%、94%、93%4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照97%的比例报销。(办理长期异地备案人员回青临时就医的按照异地临时就医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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