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当事人能否对于同一执行行为重复提出执行异议?
李舒 唐青林 黄绍宏
阅读提示:在司法执行的实践过程中,执行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法院执行行为寻求救济的一项重要权利。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过审查处理结论的同一执行行为,是否还能够再次提出执行异议?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某执行行为曾提出执行异议,并已经过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现其再次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仍是对同一执行行为,请求仍为撤销该执行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法院应不予受理。
案情简介
一、武汉中院在执行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朱某等人⺠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某向武汉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案涉⺠事判决主文涉及虚假诉讼,甲公司已构成刑事犯罪。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请求撤销武汉中院(2018)鄂01执665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朱某名下房产的查封。
二、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朱某等人⺠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向武汉中院申请执行,武汉中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武汉中院作出(2018)鄂01执665执行裁定,查封包括案涉房产在内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三、另查明,朱某因不服武汉中院(2018)鄂01执665号执行裁定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向武汉中院提出执行异议。武汉中院经审查作出(2019)鄂01执异542号执行裁定,驳回朱某的异议申请。朱某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法院(简称湖北高院)提出复议申请。湖北高院作出(2019)鄂执复282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四、武汉中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鄂01执异323号执行裁定,驳回朱某的异议申请。
五、朱某不服,向湖北高院申请复议。湖北高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0)鄂执复723号执行裁定,驳回朱某的复议申请。
六、朱某不服,向最高人⺠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266号执行裁定,驳回朱某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当事人能否对于同一执行行为重复提出执行异议?审理法院认为:
1.朱某针对武汉中院(2018)鄂01执665号执行裁定对案涉房产查封的执行行为曾提出执行异议,武汉中院作出(2019)鄂01执异542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湖北高院作出(2019)鄂执复282执行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现朱某再次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仍是对案涉房产的查封行为,请求仍为撤销(2018)鄂01执665号执行裁定。
2.武汉中院、湖北高院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朱某异议申请,具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法院不予受理。”申诉人对某执行行为曾提出执行异议,并已经过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现其再次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仍是对同一执行行为,请求仍为撤销该执行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法院应不予受理。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
朱某针对武汉中院(2018)鄂01执665号执行裁定对案涉房产查封的执行行为曾提出执行异议,武汉中院作出(2019)鄂01执异542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湖北高院作出(2019)鄂执复282执行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现朱某再次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仍是对案涉房产的查封行为,请求仍为撤销(2018)鄂01执665号执行裁定。武汉中院、湖北高院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朱某异议申请,具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朱某不服(2019)鄂执复282执行裁定的,可依法申请执行监督。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3-027
朱某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266号】
裁判规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申请。
案例1:黎某成、曾某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执监86号】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广州中院(2016)粤01执复第102号执行裁定撤销海珠法院(2016)粤0105执异4号执行裁定和驳回复议申请人黎某成的异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诉人黎某成就利息计算问题向海珠法院提出异议,海珠法院以(2012)穗海法执异字第124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并告知其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解决,后申诉人又就同一诉求向海珠法院提出异议,而海珠法院又以(2016)粤0105执异4号立案审查,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规定,该案属重复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驳回申请,广州中院立案审查后撤销海珠法院(2016)粤0105执异4号执行裁定和驳回复议申请人黎某成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
案例2: 公主岭市某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执复76号】
吉林高院认为:本案是某镇政府对长春中院(2014)长执字第3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不服长春中院对其执行异议作出的(2016)吉01执异15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长春中院已于2015年3月24日将(2014)长执字第362号执行案件指定二道法院执行,二道法院后将该执行案件并入二道法院(2015)二执字第1号执行案件,某镇政府在二道法院(2015)二执字第1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对同一执行行为已提出执行异议。此次向长春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与之基本相同,向本院申请复议除异议时提出的理由外又增加了两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某镇政府再次就同一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同时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故其向长春中院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应受理,本院对其提出的复议理由不予审查。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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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黄绍宏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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