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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整理︱劳动法库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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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缴纳的雇主责任险赔付金可抵销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规则】雇主责任险并非以生命或身体为标的的人身保险,而是以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所得理赔款可抵销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理由:“本案再审审查阶段的主要争议问题是:二审判决认定鸿翔公司已经履行了支付郭某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义务……鸿翔公司投保了被保险人为鸿翔公司、保险责任名称为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的商业保险,该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是鸿翔公司,该保险属于以其对船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而非以船员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郭某并非案涉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鸿翔公司才是保险公司赔付的对象……二审法院认定鸿翔公司已经承担了向郭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应费用的民事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2341号

2.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的行为不能直接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裁判规则】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公司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没有形成劳动派遣关系的情况下,该代缴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足以证明代缴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根据孙某提供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统计表,自 2016 年 1 月至今,为孙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是外服公司……在没有形成劳动派遣关系的情况下,委托其他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无法根据孙某办理社会保险情况判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在不能认定孙某与麦达斯轻合金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人事服务合同不足以证明麦达斯轻合金具有为孙某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50号

3.用人单位已办理社保手续但欠缴保费的争议应由社保部门处理,法院不受理

【裁判规则】若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但存在欠缴、拒缴情形,属于行政征收与缴纳纠纷,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法院仅受理因单位未办社保手续且无法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待遇的赔偿纠纷。

裁判理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故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对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事由产生争议的,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125号

4.劳动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裁判规则】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责令限期缴存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者起诉请求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裁判理由:“依据上述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严*要求红梅集团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125号

5.已退休并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再属于工伤停工留薪待遇的保障范围

【裁判规则】工伤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已依法纳入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管理范畴,不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裁判理由:“侯庆山退休后,自述于 2000 年起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生活护理费,其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管理范畴……故侯庆山并不属于“停工留薪”即《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421号

6.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形成的唯一证据

【裁判规则】认定劳动关系应以劳动合同为基本依据。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金缴纳记录虽然反映了费用支付情况,但不能单独据此认定劳动者与缴费单位之间必然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合同作为基本证据,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在劳动者与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

案号:(2011)民提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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