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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整理︱劳动法库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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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小编对最高人民法院历年裁判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整理出最高法院裁判文书中涉及加班工资争议的7条裁判规则,供实务中参考:

1.采用“包薪制”不额外支持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裁判规则】合同中约定了年薪,且签署声明确认年薪已包含节假日、双休及年休假薪酬的,其报酬模式属于“包薪制”,劳动者额外主张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案涉《劳务雇佣合同》约定李某从事远洋渔业捕捞生产,劳务报酬为每年12万元。李某还签署了已阅读《管理办法》的声明,该办法第三条“年薪”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年休假薪酬已包括在内。李某主张某某公司没有向其出示过《管理办法》,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雇佣合同》及《管理办法》,结合远洋渔业船员工作的特殊性及行业通行做法等,认定李某的报酬模式属于包薪制,对李某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年休假工资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3174号

2.船员因在船工作发生的加班费争议不受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

【裁判规则】船员因在船工作发生的关于劳动报酬、工伤待遇及加班费等劳动争议,依据《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不受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

裁判理由:“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船员因在船工作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受劳动仲裁前置的限制,二审法院直接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也无不当。”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943号

3.加班工资基数折算:月计薪天数应按21.75天计算

【裁判规则】在折算加班日工资时,依据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因此月计薪天数不剔除法定节假日,应统一按21.75天进行折算。

裁判理由:“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根据上述规定和本案相关事实,城口政协应当支付滕世惠加班工资 2331元[计算依据为:(550÷21.75×7×3)+(550÷21.75×8×2)...]。”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87号

4.每周工作6天且每天8小时的,超出40小时部分视为休息日加班

【裁判规则】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若劳动者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第6天应视为休息日加班。

裁判理由:“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而任某每周工作时间为 6天,每天工作 8小时,对每周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天数,应视为休息日加班。在任某主张的 2011年 3月 1日至 2012年 6月 30日时间段内,共计 70周……据此认定任某休息日加班时间为 70天。”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25号

5.计件工资制下效益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的,不另行支持

【裁判规则】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且其长期施行的工资分配制度明确效益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劳动者对此明知且长期未提异议的,法院不支持其额外主张加班费的请求。

裁判理由:“经审查,二审判决认定八道壕煤矿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效益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费。并且八道壕煤矿的这种统一工资分配制度已实行多年,刘某对此应当清楚,其在八道壕煤矿工作期间,对于工资条中所列工资明细及数额均未提出过异议,认可上述工资制度并按月领取了工资,并未主张八道壕煤矿应另行发放加班费。”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598号

6.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裁判规则】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若未能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证据且拒不提供,劳动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既没有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没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因此,原判决驳回张某该项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号:(2015)民申字第3532号

7.实际发放工资持续超出约定数额可推定包含加班工资

【裁判规则】若用人单位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持续超出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且劳动者在领取时长期未提出异议,法院可结合工作强度等因素认定超出部分已包含加班费。

裁判理由:“泊车公司每月向杨某发放的工资实际为2200余元、2300余元、2500元至 2600元不等。而杨某却不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的工资 1700元之外的款项仅属其基本工资组成部分或是奖金等……认定泊车公司每月支付给杨某的工资中包含了双方约定的基本工资和奖金,其中超出 1700元部分为加班费,符合本案事实。杨某仅凭泊车公司每月向其发放工资未区分工资结构这一事实就主张泊车公司未向其发放过加班工资,理据不足。”

案号:(2012)民再申字第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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