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 本案中,申请人以报考中级消防证需要学习为由,多次私自更改已安排好的排班表,在被申请人明确不同意调整排班表的情况下仍自行决定调休时间。 2020年6月3日、6月9日、6月12日、6月15日申请人本应上班时间却未到岗,构成旷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中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
申请人 : 薛某。
被申请人 : 泰州世 某 酒店有限公司 某 御酒店
案由:赔偿金、工资争议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担任物业主管一职,双方签订的 劳动合同 期限至2021年12月23日,合同中载明乙方转正后基本工资为税前4000元/月,申请人主张月工资4700元/月,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2020年6月10日,因申请人该日当班期间 均未穿工作服 ,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申请人给予其第一次书面警告;
6月11日,申请人上班期间仍未穿工作服,且不参加早会, 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给予第二次书面警告 ;同日申请人在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排班表,被给予最后警告;
6月15日,因申请人未经允许再次擅自更改排班表,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被申请人依据员工手册第二十章第二条(1)中N款、(2)中Q款及R款、(3)中A款及(4)中B款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人解释,未穿工作服系因工作服湿了并非故意,不参加早会系不知情,自行更改排班表调休系领导默认的,仅需在微信群说一下即可。被申请人予以否认,明确规章制度中规定更改排班表需经领导批准。
申被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乙方享受假期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申请。若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或强行休假的,构成违纪行为的公司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并包括解除劳动合同”。
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第二十章第二条(1)N款规定:发生以下行为或违反以下纪律的员工将给予第一书面警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中N款工作时间衣冠不整、未佩戴名牌或未着制服或服装肮脏、有异味;
(2) 中给予第二书面警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中Q款对酒店客人、同事或其他人有不礼貌、不尊重的言行;R款规定未经许可改动或毁坏排班表、张贴的规章制度和通告;
(3)中给予最后严重警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中A款连续旷工超过一天,不足三天或一年被累计旷工两天;
( 4)中B款发生以下行为或违反以下纪律的员工视为严重违反酒店的规章制度将被解除劳动合同为发生以下行为或违反以下纪律的员工视为严重违反酒店的规章制度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B.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天记以上。
另,申请人主张的未发工资时间段为2020年5月21日至6月16日,期间申请人实际出勤天数为14天。
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其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4143.68元、并发放未发工资4000元。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基于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拥有用工自主权和管理权。遵守劳动纪律是职工的基本义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申请人以报考中级消防证需要学习为由,多次私自更改已安排好的排班表,在被申请人明确不同意调整排班表的情况下仍自行决定调休时间。
2020年6月3日、6月9日、6月12日、6月15日申请人本应上班时间却未到岗,构成旷工。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中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之诉请,仲裁委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2020年5月21日至6月16日工资之诉请,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单位员工,在已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依约支付申请人工资,故被申请人应支付该期间申请人上班14天的工资2574.6元。
仲裁委 裁决如下:
1 、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5月21日至6月16日期间的 工资2574.6元。
2 、 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当事人已采用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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