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岩
“入职领工装,离职扣费用”—— 职场新人小李最近遭遇了这样一桩烦心事。本以为是公司提供的劳动用品,没想到离职后要自己 “买单”,拒绝支付后还被公司告上法庭。这笔看似 “按规定” 的扣款到底合不合法?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小李:“工装还没拿到手,怎么就要扣我 2100 元工资?这也太不合理了!”法庭上,刚踏入职场的小李满脸困惑地向法官诉说。公司:“我们的《关于文化礼仪服发放及管理规定》写得很清楚!礼仪服使用年限 3 年,离职时未达使用年限,不满期间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你这工装还没投入使用,自然要全额承担2100元!”
原来,2023 年 7 月 17 日,小李入职某旅游公司担任司机一职。同年 9 月,公司为小李量身定制了价值 2100 元的文化礼仪服,可服装还没发放到小李手中,他就因个人职业选择提交了辞呈。然而拿到工资条时,小李发现工资里被全额扣除了 2100 元服装费。
小李不服,多次与公司理论无果后,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扣除的2100元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小李的请求,但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将小李诉至法院,坚持要求小李承担全额服装费。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案件中,旅游公司为小李定制的文化礼仪服,本质是用人单位为树立企业形象、便于统一管理而向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用品,相关费用本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公司虽制订了《关于文化礼仪服发放及管理规定》,但以 “未达使用年限” 为由扣除小李工资,实则是将自身应承担的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该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不能作为扣除工资的合法依据。
此外,案涉礼仪服尚未实际发放给小李,其并未享受该服装带来的使用利益,公司要求全额扣款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
最终,法院认为旅游公司的扣款行为于法无据,判决旅游公司返还小李被扣除的工资2100元,并驳回旅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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