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工作时与同事打架受伤,算工伤吗?
「法律解答」
先看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属于工伤。
那么,工作过程中打架受伤,算不算“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来看一下最高院的态度。
裁判要旨 1.工伤认定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指的是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直接因果关系的认定应以原因力大小为判断依据,即应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关联性是否足以达到认定工伤的程度为标准。 2.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职工存在引发暴力侵害的其他个人因素情况下,不宜仅以暴力侵害没有当场发生即暴力侵害的发生具有滞后性为由,否定职工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参考案例:王某某诉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入库编号:2024-12-3-016-004)——工伤认定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认定
由此可见,工作时与同事打架受伤,得区分打架的具体原因以及打架本身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关系。
工作职责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而产生,俗称岗位职责,一部分则由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倘若打架本身是出于泄愤或者因个人利益而引发的纠纷,则不属于为用人单位利益而产生的,此等情况下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倘若打架本身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譬如在使用工具时不慎将同事撞到进而引发的纠纷,则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例如张三是一名公交车司机,他发现李四在公交车上抽烟,经张三劝阻李四仍继续抽烟,故张三靠边停车后欲制止李四抽烟,遂于李四引发肢体冲突进而受伤,此时则可以认定工伤。因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第二条,明确列出了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其中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内”。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一种,自然包含在此规定之内。而张三具有一定维护公交车秩序的职责,因此张三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义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又例如张三是名操作工,因操作不慎撞到了李四,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同事拉开。事后,李四不服拿着工具对张三操作的机器进行敲打影响张三工作双方再次发生口角,由于李四手持工具张三被殴打致轻伤。此时,张三可以认定工伤。理由在于张三受伤的原因是其在使用机器,即履行工作职务的期间,被李四影响使其无法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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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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