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退了3000多万,为什么他还是被判了十年?”一位家属在法庭外掩面痛哭。她倾尽家财退赃,甚至抵押房产借贷,只因相信“退钱就能换人回家”。然而冰冷的判决书彻底击碎了她的幻想——退赃并未换来预期的宽恕,反而耗尽了最后的法律救命钱。这是我的好友黄律师跟我讲的案例。

前两天,我接待了一位因贪污被调查的当事人的家属,她说:按照监委的要求,砸锅卖铁已经全额退赃了,现在是家徒四壁(言外之意是,没钱付律师费了)。

这种场景,不足为外人道,但看到本文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家属,相信多数会有共鸣。因为这并非个例,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家属面对监委的退赃要求,往往陷入恐慌性筹款:卖房、借贷、耗尽积蓄……却不知盲目退赃如同在沙漠中倾倒救命水,最终可能人财两空。

这篇文章,咱就说说职务犯罪退赃这件事。

一、救命钱为何被掏空?家属的三大困境

1.信息黑洞下的恐慌决策

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后,律师无法会见当事人,家属与亲人处于完全隔绝状态。案件涉及哪些事实、法律上如何定性、哪些量刑情节、司法实践情况等,当事人根本无从知晓和判断,其获得辩护的权利在调查阶段根本是0。因信息完全隔绝,监委的一句“退赃才能轻判”,便成为绝望中的唯一救命索。许多家属误以为“退了钱人就能出来”,却不知退赃仅是量刑考量因素之一,绝非免责金牌。

2.“违纪”与“犯罪”的财产陷阱

职务犯罪涉案财产需严格区分“违纪所得”与“犯罪所得”。现实中,监委常要求家属全额退缴,未做性质区分。结果退缴资金被作为“违纪所得”收缴,到了检察阶段因赃款未随案移送,检察官仍按全额指控,导致退赃效果归零。更无奈的是,违纪款卷宗不移送检察院,律师连抗辩依据都无从查阅。

3.关系打点的无底洞消耗

当下的社会现实是,家人一旦涉刑,家属第一想到和要做的是不惜重金找关系“捞人”,有不计其数的家庭因此被骗的倾家荡产。这种情况相当普遍,懂的都懂。只有在自己没关系、找不到关系、找了关系不好使等后,待醒悟需请律师时,账户已空。

多说一句,我曾在一篇文章里表述,

刑事案件当事人对解决问题的力量排位顺序是:第一位,信关系;第二位,信访;第三位,信法(还是死马当作活马医的那种信)

二、盲目退赃:救命钱如何变成认罪书?

许多家属尚未意识到,退赃行为本身可能被转化为“认罪证据”。我曾接待咨询的案例,某国企领导被要求退50万“受贿款”,家属急忙筹款缴纳。后经调查发现,该款项实为工程保证金,有合同和银行备注为证。但退款行为已被监委写入调查报告,成为“认罪悔罪表现”,最终在法庭上成为定罪砝码。

更残酷的是,超额退赃不仅难追回,还可能被认为是“举报自己”的新的犯罪线索。某监委对超额退赃的意见是,“从情理上来看,贪官即使再糊涂,也不至于糊涂到把自己的巨额合法所得误作犯罪所得的地步。如果没有收受那么多贿款,贪官不会笨到拿自己的私房钱故意扩大罪责的地步吧。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此“贪少退多”实际上也是一封不打自招的举报信,检方既不能冤枉嫌疑人,加重他的罪行,也不能放任送上门来的贪腐线索不管,应该顺藤摸瓜介入调查、一路深挖下去,给公众一个交待。”

要跟上面一样的退款,完全是“自寻死路”而不自知。

三、守住救命钱的理性策略

1.先定性再行动

退款之前,务必要求监委出具《涉案财物清单》,明确款项性质。正常借款、投资分红等合法资金坚决不退。退缴时附加书面说明:“本次退款仅为配合调查,不认可指控性质”。如果监委不出具,宁愿暂时不退,毕竟,一审宣判之前,退都来得及。

2.把握退赃黄金时机

相比较监委调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才是退赃更佳窗口。此时律师可阅卷,精准计算犯罪金额,避免调查阶段超额退缴,更避免因不当退款带来的额外风险。

3.巧用灵活退赃方式

•分期退赃:签订《分期退赃计划书》,保障家庭基本生活。

•财物置换:对高估值的扣押物品(如艺术品、股权)委托第三方重新评估。

•部分退赃:能力范围内退缴,仍可获最高30%量刑减让。

4.预留律师救命金

将律师费列为“刚性支出”。专业律师虽无法会见留置人员,但可通过“间接介入”模式参与案件,为推动案件的依法落地打好基础。

退还是不退?这个问题的应对需要智慧,更需要勇气。在监委调查阶段,我见过不少家属最初态度是很坚决的:我相信我们家老张(注:这里的“张”可以换成百家姓),他一定没问题,坚决不退。奈何,监委的工作“太给力”,让老张给家里打电话,要求退。很多家属考虑老张的本意和未来不落埋怨,妥协了。然后,很多案件,“一妥误终生”。

最后用两句话结束本文:

1、如果确实没有贪污受贿,就坚决不退,因为退赃不是“减轻”情节,也就是说不会降档处罚,对有些案件,“退再多也没用”。

2、无论有无贪污受贿,都要考虑“万一情况”,留下保命金,给案件留些空间和余地,也是给当事人多条出路。

作者:安志军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专业领域: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电话(微信):13911270115.加V注明身份、来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