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陈金珊
毒品交易给付毒资为何要绕开直接转账,而选择额外增加一道转手换现环节?是购毒者自行操作,还是贩毒者有意为之?
近日,湖北枣阳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中,从三笔反常的资金流转细节入手,成功揪出了被告人林某某贩卖毒品背后的“自洗钱”犯罪,实现对毒品犯罪“打财断血”的有力打击。
三笔转账,两种说辞
2025年8月,公安机关以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请枣阳市检察院审查逮捕。案卷材料显示,2025年5月至7月间,林某某先后四次向张某某、田某某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共计9个,合计收取毒资5100元。早在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已被国家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贩卖依托咪酯及含有依托咪酯的制品,依法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乍看之下,这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看似充分的毒品犯罪案件。然而,承办检察官在细致审查证据、逐笔梳理资金往来时,一处反常的交易细节却引起了检察官的高度警觉——在林某某三次向田某某贩卖毒品的过程中,田某某并未直接将毒资支付给林某某,而是先将钱款转给一名陌生的出租车司机,再由林某某从该司机处领取兑换好的现金。
“毒品交易本就追求隐蔽,为什么要多此一举,额外增加一道转手环节?”承办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这种异常的资金流转方式,极有可能是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可能涉嫌洗钱犯罪。
带着这一核心问题,承办检察官针对资金流转细节,对林某某和证人田某某分别进行了重点讯问和询问。结果,二人的说法大相径庭,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辩解。田某某的证言清晰稳定,其明确表示:“林某某不收手机转账,一直是他让我去找这个出租车司机换现金的。”而林某某则坚称:“是田某某自己找出租车司机换的钱,跟我没关系,我只是去拿他已经换好的现金。”
同样的交易主体,却给出两份截然相反的说法,换现的要求到底出自谁口?反常资金流转的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秘密?
引导侦查,揭开“面纱”
面对“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僵局,检察官并没有轻易作出结论,而是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效能,在依法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林某某的同时,针对案件关键疑点,向公安机关制发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列明核心取证方向,引导公安机关侦查:调取涉案微信账号的绑定身份信息和交易明细,查清资金流转的节点、链条;通过交易信息、运行轨迹等线索,查明出租车司机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围绕“换现”这一关键环节,向林某某、田某某、出租车司机三方同步核实细节,全面固定案件证据。
捕后侦查期间,承办检察官始终保持与侦查人员的动态沟通,实时跟进取证进展,针对侦查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实时会商、精准解决。根据检察机关列明的侦查方向,侦查人员通过涉案微信交易记录中的实名信息、资金流转的时间节点,结合出租车收款账户信息等多条线索综合比对,最终成功锁定并找到了这一关键的出租车司机。
面对侦查人员的询问,出租车司机明确证实,林某某多次坐过自己的出租车,和他比较熟悉,对田某某没有什么印象,案发时是林某某主动联系自己换取现金;自己和田某某素不相识,从未有过任何直接联系。至此,案件关键疑点被彻底厘清,林某某指使他人通过转账换现方式企图掩盖毒资来源的事实,有了完整的证据支撑。
释法说理,精准指控
2025年11月,公安机关以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向枣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然而,林某某仍坚持此前的辩解,拒不认罪,并试图将责任推给田某某,同时辩称该行为仅系贩卖毒品过程中接受毒资的环节,不构成洗钱犯罪。
检察官通过梳理田某某、出租车司机的稳定证言、详细的资金交易记录、三方人员关系证明等客观证据,逐步构建起完整闭合的间接证据链条,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依法认定林某某指使他人以转账换现方式掩饰毒资来源的事实。
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上,检察官结合全案事实与证据,针对林某某的无罪辩解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详细阐明“自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定性、法律后果,同时全面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规则。最终,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近日,经枣阳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当地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洗钱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上述人员均为化名)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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