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争议焦点

夫妻双方同意人工授精后,男方能否单方反悔并否认亲子关系?

遗嘱未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是否有效?

2. 案情简要

夫妻李某与郭某于1998年结婚,2002年郭某购买房产一套(价值19.3万元)。2004年1月,因郭某无生育能力,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人工授精协议。李某怀孕后,郭某因患癌症反悔,要求流产被拒绝。郭某于2004年5月立遗嘱,声明不认人工授精胎儿,并将房产赠与父母。郭某病故后,李某产下男孩郭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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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裁判要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无论是否在婚内出生,均视为婚生子女,男方不得单方反悔。

遗嘱未为胎儿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该部分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必须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4. 简要分析

本案涉及人工授精子女身份认定和继承权保护两个核心法律问题。

关于亲子关系认定: 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约束力。男方签署协议即表明其通过人工授精获得共同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擅自变更的规定,郭某在遗嘱中否认亲子关系属无效行为。

关于遗产分割: 遗嘱人负有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法定义务,胎儿作为特殊主体享有继承期待权。郭某明知胎儿存在却未预留份额,违反强制性规定,相关遗嘱内容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