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故事:被“二次催债”的供应商

2024年初,XX医疗设备公司向A保理公司申请了1000万元有追索权保理融资,将对其下游B医院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A公司。A公司依约支付融资款后,B医院因经营困难逾期未付账款。A公司随即起诉XX公司要求回购债权,某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当XX公司正筹备执行还款时,突然收到B医院的催款函——A公司竟同时向债务人B医院发起诉讼追索全款!XX公司负责人气愤地反馈:“我们不是已经败诉要还钱了吗?为什么还能两边同时追讨?”

二、法院裁判:双重权利并行不悖
裁判结果
某法院判决B医院直接向A公司支付应收账款本金及利息,驳回了B医院“A公司已另案主张权利”的抗

核心裁判理由(改编自裁判文书要旨):

  1. 债权归属未转移
    《民法典》第761条规定,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享有“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和“要求债权人回购”的双重权利。A公司对XX公司的胜诉判决仅确立回购请求权,并未消灭其对B医院的原始债权。

  2. 双重保障立法本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6条明确:保理商的追索权本质为债权实现担保,债务人付款义务不因保理商行使追索权而免除。

三、俞强律师法律分析
法律风险聚焦点
本案揭示了企业保理融资中两大典型误区:
误区1: “被追索=债务转移”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保理商对债权人(融资方)的回购主张与对债务人的付款主张系平行关系,债权人清偿回购款前,原始债权始终存续。

误区2: “司法救济二选一”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根据《民法典》第767条,保理商可同步或先后向债权人、债务人主张权利,直至债权足额清偿。实践中常见保理商通过执行债权人财产与追索债务人并举的方式实现权益最大化。

实务应对方案
企业签订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时应把握三要点:

  1. 回购触发条款审查
    明确约定“回购价款支付后债权方返还”(参考《民法典》第766条),避免出现“债权自动消灭”等模糊表述。

  2. 债务通知留痕机制
    保理商对债务人发起诉讼前需履行通知义务。建议债权人保存寄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公证记录,以规避债务人“未获通知”的抗辩风险。

  3. 资金闭环管理
    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归集债务人回款,一旦收到款项立即抵扣对保理商债务。俞强律师团队曾通过设计“监管账户+自动抵销条款”为某科技企业降低37%的重复偿债风险。

结语:风险提示
保理融资中的权利竞合问题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企业需警惕“双重偿债”陷阱。本文案例及分析系基于一般法律原理,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保理律师】设计针对性解决方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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