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效仿盗墓小说挖出20件青铜器:盗墓最高或可判无期!
男子痴迷盗墓小说,竟效仿盗墓小说挖出20件青铜器!湖北枣阳的郭家庙墓群,是湖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然而2023年,几名盗墓贼却潜入这里,盗走鼎、簋、矛等20件春秋时期珍贵青铜器,其中9件是国家一级文物!
为侦破该案,民警装扮成出手阔绰的富商,接近想要出手文物的嫌疑人,双方约定以400万元的价格交易这20件文物。交易当天,警方当场抓获两人,后经过一年多摸排,抓住了主犯余某。余某交代,他痴迷盗墓小说,会对照书籍考证书中细节,甚至会翻阅当地县志仔细核对。
1. 或可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首先,余某等人盗掘作为湖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群的行为或可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根据刑法规定,本罪指的是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的行为。
所谓盗掘行为,既不同于盗窃行为,也不同于对文物的破坏行为,它是指未经批准私自挖掘的行为。它既包括秘密地挖掘,也包括明火执仗公开进行挖掘。有的是单个人实施,有的则是多人合伙甚至聚众实施。
在前述案件中,余某等人在潜入古墓群的过程中,很大可能上存在对古墓群的盗掘行为,进而其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若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前述案件中,余某等盗掘的古墓群是湖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此余某等人的行为已经符合本罪加重的构成要件,对其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2. 或可构成倒卖文物罪
余某等人窃取古墓群中的青铜文物后企图将其出手,该行为或可构成倒卖文物罪。根据刑法规定,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倒卖”是本罪的实行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在前述案件中,余某等人意图将盗掘的文物出售,显然符合本罪的行为构成。
要构成本罪,还需满足“情节严重”的要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若行为人具有以下情节,即可入罪:倒卖三级文物的、交易数额在五万元、多次倒卖文物、导致文物的损毁等。在前述案件中,行为人意欲将文物以四百万元出手,显然达到了本罪的入罪标准。
总的来说,历史文物是先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余某等人为了一己私欲盗掘古墓、倒卖文物的行为应当依法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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