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信用卡透支后无力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人担心:还不上钱会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会不会坐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作出无罪判决,清晰地划清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我认为这个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意义,今天就来为大家解读一下。
2017年4月,金某向某银行申请了一张特殊的“通宝白领信用卡”,额度为10万元。这张卡有个特点:不能直接刷卡消费或取现。持卡人需要资金时,必须电话向银行申请“白领金”,银行将款项转入其同名储蓄卡后,才能使用。持卡人分期按月偿还本金和手续费,没有免息期。
截至2020年2月,金某因疫情和母亲住院等原因,开始无法按时还款。该银行自2020年3月起,每月向金某发送一次短信提示欠款金额,到2020年10月27日某银行长春分中心向公安机关报案时,金某总欠款134139.95元,其中本金99551.90元,利息0元,费用34588.05元。同年11月,金某家属已代其归还10万元。
但一审法院仍认定金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金某不服,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没想到一审法院再次作出了相同判决,金某继续上诉,最终长春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认定金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某银行催收行为系有效催收,认定金某无罪。
一审法院认定金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条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那么,金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意透支呢?
首先,要分析金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在本案中,金某有稳定工作和合法收入来源;办卡材料真实,无欺骗行为;透支款项用于生活支出,用途正当;有持续还款记录;未逃避催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且是因疫情、母亲住院而未能还款。因此,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认定金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案涉信用卡存在一些奇怪之处,比如不能直接消费或取现,每次用款需单独申请,资金转入储蓄卡,无免息期,还要分期偿还本息,倒是像贷款。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金某所使用的通宝白领信用卡并不具备透支型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本质特征,该卡系金某以信用为担保向某银行贷款的载体。因此,金某与某银行之间系金融借款纠纷,不适用“恶意透支”的规定,并不构成犯罪。
从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并非不近人情,当持卡人因正当理由暂时无法还款,且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其行为当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当然,金某的经历也提醒我们,在面对可能不公正的判决时,每一个人都应当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是李肖峰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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