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某科技公司在该公司的股权比例为9.42%,现某科技公司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并主张该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某科技公司派出1名董事,故科技公司享有的表决权超过法律规定的1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也迪律师解答
某科技公司不是解散公司案件的适格主体。原因在于: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议事的基本准则是平等互利的原则,投资各方不论投资多少,议事规则仍遵循平等协商的方式。故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表决权不能等同于公司法规定下的股东的表决权。《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三十一条中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其中表决权指的是公司法调整下的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某科技公司参照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请求解散某公司时,表决权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鉴于某科技公司持有某公司的股权比例仅有9.42%,故某科技公司并不具备提起解散某公司之诉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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