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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哄哭闹的幼儿开心,长汀一男子吴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燃放“窜天猴”烟花,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一案件再次敲响警钟:森林防火无小事,一时疏忽可能付出沉重代价。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17日下午,长汀县某村村民吴某某为逗哭闹的儿子开心,吴某某在明知天气干燥,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情况下,仍选择在临近山场的露天场所燃放“窜天猴”烟花。据监控视频显示,烟花燃放后向山场方向飞出并爆炸,部分带火星的碎屑掉落半山腰,一分钟后即引燃周边植被。吴某某虽第一时间组织扑救,但因火势迅猛未能控制,最终导致森林火灾。经司法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8.9亩,直接经济损失达54609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支付了扑火工资,并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林区野外用火规定,在野外用火时过于自信,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48.9亩,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综合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森林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森林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森林防火期和禁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构成失火罪。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因一时疏忽和侥幸心理,为了逗孩子开心而燃放烟花,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造成失火烧山的后果,不仅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构成了失火罪。

一场本为逗孩子开心的烟花表演,最终演变为刑事犯罪。这警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牢记森林防火规定,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切不可因个人的小行为而引发大灾难。任何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广大群众能够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唯有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才能守护绿水青山,避免 “一失足成千古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供稿:曾昭辉 吴娇 -

- 编辑:黄颖娴 -

- 审核:廖腾旺 -

- 监制:陈广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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