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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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
李鹏律师解答: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如果转账凭证备注了“投资款”,则可单独作为实缴证据。即使没有备注“投资款”,但对方没有相反证据,也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已实缴出资的依据。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出资的,应有土地、房屋已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的相关证据,包括土地证、房产证,还可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等。
2、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3、验资报告。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
4、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年报来证明其已尽实缴出资义务。
李鹏律师补充: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李鹏律师
江南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炜衡全国家事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在常年法律顾问的各个专业领域均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事务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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