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刑事案件,被刑事拘留以后,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以后,公安机关将人放了,并且改变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很多人以为这就没事了,这都回家了,肯定没啥事了。

可是,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检察院不批捕不等于无罪。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

接下来我们展开说明一下,相信你花两分钟时间看完这篇文章也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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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不批捕有很多种理由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以后,需要在刑事拘留的期限内(一般为7天以内,最多不超过30天),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如果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便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反之,检察院会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从司法现实来看,不予批准逮捕主要有以下几种可能:

  •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的确无罪。比如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情节。再如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伤情达不到轻伤标准。
  • 二是被告人的情节比较轻,没有逮捕的必要。这包括以后可能会判处缓刑,当然也包括以后可能会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单处附加刑。
  • 三是犯罪嫌疑人的情节比较轻微,以后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处理。
  • 四是现有证据不怎么好,或者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

2.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之后,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第92条的规定,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说明理由,但是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嫌疑人。

当然,公安机关如果对不批准逮捕不服,可以向上级检察申请复核。

而即便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也可以申请检察院作羁押必要性审查。

3.除因确定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以外,其他情况下公安机关均会继续侦查

尤其是对于证据不足、证据存疑而不批捕的,公安机关还会继续刑事侦查

如果经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就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那么如何确定肯定没事了吗?主要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检察院不批捕以后,公安机关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二是后来公安机关又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以后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当然不予起诉分为很多种,包括法定不起诉,也就是确定无罪不起诉;也包括酌定不起诉,也就是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还包括存疑不起诉,也就是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前两种情形的,基本上以后是没有什么事情了。但是对于第3种情形,即证据不足不起诉的,以后公安机关还是可以继续侦查,如果侦查补充够了证据,还是可以起诉的。

5.因此,在检察院不批捕以后,还不要高兴的太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