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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活帮》公开报道了一起小区内遛狗没拴绳导致狗伤人的纠纷。

据报道,被咬女子与狗主人是邻居,伤者称其当晚共遛了三只狗,有两只大狗一只小狗,都没有拴狗绳。

其中,咬人的大狗差不多80多斤重,疑疑似大型罗威纳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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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者却声称称并不知道当时遛了几条,也不知道狗的品种,称是“串狗子”。

通过视频能看到,伤者被大狗扑咬了大大小小有20多处伤口,深的有2厘米。

而狗主家的女主人只是当天带着伤者去打针,之后就再没人出现过。

遛狗者坚称涉事大狗不是自己所养,其实是一只流浪狗,是自己捡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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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物业人员也表示:不确定是不是这家养的,好长时间了。

有记者询问,既然是流浪狗,当时为什么要负责?

没想到,狗主人的回答,一下把记者都给噎的说不出话来。

“我看见狗咬她,我作为一个热心群众还不能拉着她去打个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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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一说,非但不该怪他,还应该给他颁发一个“热心市民”的大奖状。

目前,双方的矛盾主要在于对于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

伤者的诉求是,医疗费各种损失,赔5000块钱。

而狗主人不干,觉得此前与伤者微信沟通的是3000块钱,而其姐姐非要坐地起价太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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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的解释是,当初没想到伤情会这么严重。

对于目前的僵局,伤者表示,考虑到都是邻居,如果拍片后确认没有大问题,3000赔偿也能接受。

狗主也称可以就赔偿金额问题继续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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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早在2017年,根据滨州市公安局、滨州市畜牧兽医局发布的《关于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及种类认定标准的通告》里就明确指出:

罗威纳犬属于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的烈性犬种。

狗主人辩称咬人大狗是捡的,能否免除他的赔偿责任?

从他愿意承担狂犬疫苗和其他部分赔偿来看,本人也其实很清楚,责任根本逃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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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流浪动物致人伤害问题,一只都是一个热点话题。

要明确一点,民法典一定首先保护的是“人”的权益,而绝非动物。

类似小区、室内外公共场所,一定是要找到一个责任人来作为赔偿主体。

流浪动物,如果能确认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直接就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249条的规定: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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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找不到原主人,那么长期投喂或者捡来遛玩的人,恐怕就要负责了。

两者都没有,小区物业、公共场合的管理方的责任也跑不掉。

此前,上海市闵行法院判决的“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元”一事曾引发热议。

一些爱心人士觉得投喂者太冤,质疑“好人没好报”。

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责任偏向”理论,也就是只看重对流浪动物所谓的爱心,而忽略流浪动物可能伤人的风险。

如果真有责任心,为什么不直接收养,或者送去专门的流浪动物收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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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总能看到有网友展示自己投喂流浪动物的“爱心”。

开始还给能给个赞,现在只觉得有种说不出来的膈应。

不排除有些人是真的心疼,但绝大多数就是一时兴起而已。

甚至,评论区的吹捧才更让他们有成就感。

可他们有没有想过:

长期投喂会造成流浪动物的聚集,既破坏环境卫生,也带来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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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些人就是不提,只会用爱心去道德绑架那些反对投喂流浪动物的公众。

解决流浪动物问题,仅靠投喂是不行的。

问一个很简单的问题:流浪动物是怎么来的?

如果能够加强动物管理制度,从源头避免它们随意被抛弃的现象,是不是比投喂更有责任心。

对此,大家怎么看?

注:本文旨在表达个人观点,提倡大家理性讨论,弘扬社会正能量,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