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近年来,在债权债务案件的审判执行中,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协议方式解决纠纷较为普遍。

网友咨询: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李悦律师解答:

以物抵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对某物的物权来抵消债权债务的一种操作。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原给付消灭的,构成债务更新;以负担新债务作为履行原债务的方式,原债务不消灭的,构成新债清偿;原给付继续存在,新设立的以物抵债仅作为原金钱债务担保的,构成债的担保。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当事人起草以物抵债协议,应避免约定“ 债务人到期不清偿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等此类表述。

李悦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李悦律师

山东鲁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民商事案件及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