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在拘留决定书中认定,2025年9月8日至10日,吴云鹏冒充涉黑案件主犯王颖超亲属旁听庭审,后通过微信公众号“旁听士”发布多篇被指为“谣言”的文章,包括“郑州公安局抢来的黑社会”“因程序严重违法被迫休庭”等内容,两篇阅读量分别为1286和672次。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属“情节一般”,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吴云鹏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注:这是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公管(北)行罚决字(2025)924号)的部分截图。
法律人吴云鹏因发表质疑郑州公安机关办案的文章,被郑州公安机关以“编造谣言扰乱秩序”为由拘留。这一看似依法办理的案件,却在程序层面暴露出重大缺陷,直指程序正义的核心原则——“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共同构成法治的基本框架,要求裁判者必须中立、无利害关联。然而在本案中,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既是被批评的对象,又成为处罚的决定者,这种角色重叠构成严重的程序瑕疵,不仅影响个案公正,更侵蚀公众对执法公正的信任。
一、角色重叠:程序正义的先天缺陷
本案逻辑清晰却令人忧虑:吴云鹏文章直接批评公安机关办案行为;立案并作出处罚的,恰恰是被批评的当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成为评价自身被批评言论的“法官”,其与案件结果存在明显利益关联。即便执法人员主观上保持专业,处罚决定的公正性仍将遭受合理质疑——程序正义不仅要求结果正确,更须以“看得见的公正”实现。一旦裁判者与自身利益绑定,“公正”的底色便已失真。
二、程序瑕疵为何不容忽视?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吴云鹏行为确实违法,由涉事机关处理亦无不可。这种看法混淆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忽视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程序正义的核心在于约束权力,防止公权力因偏见或报复而侵害个体权利。
尤其在“言论自由”与“扰乱秩序”界限模糊的领域,更需中立机关审慎裁量。而当机关成为自身案件的裁判者,其缺乏为相对人权利辩护的动力,更易倾向维护自身权威。
即便吴云鹏言论确有不妥,一个中立的执法者或更倾向于选择警告、罚款等较轻处罚,而非直接动用拘留——这种角色冲突直接违背了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
三、司法救济渠道中的“二次自我审判”
程序瑕疵的影响并未止于行政处罚,更延伸至司法救济环节。根据管辖规则,吴云鹏若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应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而该法院正是此前以吴云鹏“冒充家属旁听”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单位,同样被列为“被诽谤对象”。
这形成了新一轮角色冲突:原报案单位、所谓“受害机关”,成为审理案件合法性的裁判者。尽管《行政诉讼法》设有回避与移送管辖机制,但实践中启动困难,使得本应独立的司法救济也面临被架空的风险。
超越个案:守护程序的纯粹
“吴云鹏案”以尖锐的方式揭示出执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程序痼疾。此案意义已远超“是否构成谣言”的实体争议,而是再次提醒我们: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不可妥协的前提。
要走出“受害者”与“裁判官”的角色困局,必须在制度层面确立更高标准的程序规范:凡涉及机关声誉或利益的案件,应一律由上级或异地机关调查处理,从制度上保障裁判者的中立性。
唯有将权力切实关进程序的笼子,在每一个环节中尊重权利、恪守正义,法治才能真正被信仰,公权力才能真正赢得公信。否则,今日的程序失守,必将成为明日法治根基的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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